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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对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宝食药监发〔2014〕2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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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19 08:30:32  来源: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89
核心提示:为了促进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持续达到取证时条件,不断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贯彻执行,落实县区食品生产企业属地监督管理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前期管理工作的运行,现发布
发布单位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宝食药监发〔2014〕220号
发布日期 2014-08-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
 
  为了促进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持续达到取证时条件,不断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贯彻执行,落实县区食品生产企业属地监督管理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前期管理工作的运行,现就加强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监督管理明确如下:
 
  一、各县区要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调查,全面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做到企业数量、质量状况、人员素质、生产设备、证照情况、产品种类 “六清楚”。 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和卫生状况、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日常巡查、监督抽查、年度报告审查和执法检查等方式,监督企业规范生产,建立一户一档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档案,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二、各县区要监督辖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按照《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县区局提交企业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情况的年度报告,审查合格的,报市局相关科室复核,复核合格的由市局在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年度报告审查印章。
 
  三、各县区要监督辖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果企业的名称、地址、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督促企业应当及时向负责许可的省局或市局提出变更申请,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四、各县区要监督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在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继续生产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负责许可的省局或市局提出换证申请,凡是证书过期才提出延续换证的申请,无正当原因的原则上一律按照新申请办理。企业生产许可证书到期后,在未取得新证书前,一律不得再生产,要及时向企业出具书面的停产通知,并监督落实。不再继续生产的,应及时督促企业向发证单位注销其许可证。各县区要积极配合省局和市局组织的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选派能力强的食品生产监管人员作为观察员参与现场核查和核查后不合格项目整改验证工作。
 
  五、各县区要监督辖区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将本企业生产的食品中全部添加物质的种类、用途、用量等事项向县区局备案,严禁非法添加。
 
  六、各县区要监督辖区委托生产或受委托生产的获证食品企业按照《陕西省食品委托生产备案管理办法》(见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办事指南)的要求进行备案和生产。
 
  七、各县区要加强对辖区获证企业出厂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样品送到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检验,不具备完全自检能力的企业,要按照产品许可审查细则中的要求,对带“*”的项目每年进行2次以上的委托检验。未经出厂检验或出厂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一律不得出厂销售。
 
  八、各县区要加强获证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每年每个企业巡查不少于两次,对重点品种要加大巡查频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辖区获证企业有违反有关规定要求的,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坚决进行处罚,发现的重大问题和违法线索要及时向市局食品生产相关监管科室报告,对包庇纵容、内外勾结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局将定期对各县区食品生产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底子不清、监管频次不够、食品安全隐患多的县区局将进行通报。
 
  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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