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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出口食品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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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19 09:51:29  来源:国家认监委  浏览次数:1597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促进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发挥第三方认证机构等社会力量抓质量,整合对出口食品企业注册备案和食品农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创新监督管理模式,提高监督管理效能,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现确定采信运作规范且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评审等效的第三方认证作为出口食品企业备案评审的技术证明。
发布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2-03-06 生效日期 2012-03-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暂无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浙江、宁波、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2012年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快认证认可制度创新,积极探索注册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的会议精神,国家认监委2012年重点工作安排确定,为进一步促进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发挥第三方认证机构等社会力量抓质量,整合对出口食品企业注册备案和食品农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创新监督管理模式,提高监督管理效能,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现确定采信运作规范且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评审等效的第三方认证作为出口食品企业备案评审的技术证明。

  国家认监委同意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浙江、宁波、山东等七个直属检验检疫局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指导意见(附件1)印发,请按照执行,同时附相关规章、规则、规范性文件等目录(附件2)供参考。

  试点时间从2012年3月至2012年10月。 请各试点局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及时发现和总结经验。其他直属检验检疫局可以参考指导意见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试点工作开始前,请将方案报国家认监委,试点工作开展中发现的问题也请及时报告。

  联 系 人:注册管理部 鲁超、黄斌

  电 话:010-82262784,82262764;

  传 真:010-82260755

  电子邮件:luc@cnca.gov.cn, huangb@cnca.gov.cn

  附件:1.出口食品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试点指导意见

  2.相关规章、规则、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二年三月六日

  附件1: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试点指导意见

  一、采信范围

  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要求备案企业建立实施的“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等效的食品安全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体系(FSMS)认证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认证。

  二、采信原则

  认证机构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相应资质,运作规范,开展认证符合相应认证制度基本规范规则,且评审依据、评审过程、评审人员、评审结果等应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评审的相关要求等效。认证机构报告并主动接受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监督管理。

  三、采信方式

  直属检验检疫局采信认证作为企业备案评审的技术证明,也可以作为确定对已备案企业实施定期监督管理频次的依据。

  四、采信过程

  采信工作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过程:报告-评估-采信-监督。

  (一)报告。认证机构在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认证前,应通过“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告评审人员、评审时间、评审内容、评审企业名称、地址和产品等情况。如企业希望认证获得采信,可通过认证机构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报告。除以上方式外,认证机构也可以采取其他报告方式,具体可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制定。

  (二)评估。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认证机构的报告,组织对认证机构认证的有效性(认证符合认证规则规定和获认证企业体系建立实施情况)和等效性(认证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评审要求是否等效)进行评估。评估办法包括对认证机构进行现场走访、文件评审、评审人员考核、现场见证评审和对获证企业的官方验证等。具体评估方法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制定。

  (三)采信。认证通过评估符合要求的,直属检验检疫局采信作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评审的技术证明,简化备案程序,直接给予企业备案;也可以采信作为降低对已获备案企业实施定期监督管理频次的依据。具体的采信方法和程度由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确定。

  (四)监督。对经评估采信的认证,直属检验检验局结合对出口备案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定期监督管理等实施监督;对国家重点整治的产品和区域,已采信的认证按照相关专项检查的要求进行重点监督管理。直属检验检疫局之间,直属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认监委之间加强采信工作的信息交流。

  五、相关说明

  (一)试点范围。考虑产品本身风险和企业风险程度,对风险较高和在境外注册企业的认证,建议试点期间暂不采信。获认证企业安全卫生体系持续符合情况良好,出口产品质量稳定的,建议优先选择为试点。认证机构诚信度高的,认证有效性好的,建议优先选择作为试点。

  (二)评审依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认证评审依据应识别和包括《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企业专项卫生规范、直属检验检疫局对企业定期监督管理要求和进口国(地区)的有关要求和标准等。

  (三)问题处理。经评估,认证不能被采信的,对存在问题的企业,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按备案规定做出要求企业整改、暂停或取消备案等处理;发现认证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依法予以处理,并按规定报告国家认监委。

  附件2:

  有关规章、规则、规范性文件目录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

  2.《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

  3.《关于修订<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施规则>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0年第5号公告

  4.《关于发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相关文件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35号公告

  5.《关于印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认注[2011]60号

  6.《关于印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规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认注[2011]61号

  7.《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人员注册数量及专业要求》,国认注[2010]11号

  8.《关于<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发布实施相关问题的通知》,认办注函[20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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