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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冀食安办(2014)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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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14 01:39:07  来源: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67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14﹞11号)精神,加强全省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文号 冀食安办(2014)55号
发布日期 2014-08-11 生效日期 2014-08-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hebfda.gov.cn/CL0114/50232.html

各设区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定州、辛集市食品安全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14﹞11号)精神,加强全省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负总责,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将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行政执法、标准化经营等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各级政府食安委及其办公室,要结合本地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及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分工和监管责任,避免交叉执法,减少监管盲区,提高监管效率;积极推动建立健全村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保障工作条件、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责任。改革到位后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加强人员培训,强化工作保障,加快提升食用农产品监管能力。坚持依法监管、属地监管原则,不断完善和创新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措施。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全面落实各项监管制度,认真排查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点,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督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依法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查验记录、经营自律制度。严格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发现违法经营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可控。各层次管理责任要明确到人,强化检查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全面实施准入制度

  我省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行进货查验、查验记录和检验检测等准入制度。进入我省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有效的检验检测合格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证书复印件(需加盖获证单位公章)。对票证齐全的实行抽查检验制度;对票证不全的,实行入市检测制度。现场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检测不合格的,禁止销售,并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理。对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三次抽检不合格的,该产区的相应品种食用农产品六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食品)等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附加标识的农产品(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须包装或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标识应按规定标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进口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海关签发的通关证明。

  三、严格规范经营管理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包括销售商或者直接供货的生产者)的经营资格,索取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方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留存供货方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仔细验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确保交易对象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应当建立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产地、规格、数量、供货方及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者应当建立销货台账,如实记录所售产品的品种、名称、销售去向、数量等,并出具有效销售凭据。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以下简称市场主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场内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督促其依法亮证经营;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查验记录等制度;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制止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并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要将检验结果及时公布,使经营者和消费者及时了解产品质量信息,对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不得入市销售,并按规定进行无公害化处理和销毁。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经营农产品的市场主体落实市场准入制度的监督检查,对执行不规范、不按要求进行自检、委托检测和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市场主体要责令其整改,直至停业整顿。要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对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经营者的处罚力度,确保市场准入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四、切实提升检测能力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整合检测资源、共享检测信息的前提下,添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增加技术力量,努力拓展检测项目,提高食用农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到2014年底,市级检测机构做到主要农药残留、重金属等定量检测基本自检。到2015年底,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或实验室,并做到一般性农药残留检测不出县(市、区)。市、县检测机构检测经费要依法列入各地财政预算。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市区、县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农贸市场,要在2015年上半年完成对检测室的建设改造,增加检测批次,切实做到应检必检;乡镇农贸市场和食用农产品专卖店要在2015年底前,设立检测室(点),并做到检测正常化。

  五、探索推行协议机制

  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与供货方签订协议,应当明确供货方保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以及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实施召回、退货等责任。市场主办者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应当明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主动退市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转往其他市场销售;对有违法行为的经营者,市场主办者可以解除协议令其退出市场。鼓励市场主办者与质量可靠、安全有保障的食用农产品主要产地、基地签订“场地对接”协议,通过互认检测结果,采取方便入市措施,建立主要食用农产品供给的稳定渠道。鼓励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与有一定规模,信誉良好,质量可靠、包装标识规范的食用农产品合作社、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协议,大力支持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程度较高的现代食用农产品企业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从整体上逐步提升我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鼓励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自发建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遏制和打击力度,建立食品安全自律体系和长效机制。

  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

  以蔬菜、食用菌、畜禽产品、水产品等“菜篮子”食用农产品为重点,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案件。强化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曝光重大违法案件,营造打假维权的良好社会氛围。省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强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组织开展针对性监督抽检;市、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强监督抽检,及时规范经营行为,查处违法案件。各级要深入排查风险隐患,提高风险防范、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七、提高监管服务能力

  加快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切实提高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鼓励经营者和市场对接,探索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通过试点示范,以点带面,逐步推进的方式,实现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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