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养殖业管理的通知(榕政办〔2014〕64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养殖业管理的通知(榕政办〔2014〕6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11 11:34:12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2648
核心提示:为推进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实现环境保护与生猪产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猪养殖业管理通知》(闽政办〔2013〕141号),现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生猪养殖业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14〕64号
发布日期 2014-04-1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fuzhou.gov.cn/zfxxgk/bmxsq/bmxx/bmxx02/gkxx/201404/t20140421_791253.htm?type=szf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实现环境保护与生猪产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生猪养殖业管理通知》(闽政办〔2013〕141号),现就规范我市生猪养殖业管理通知如下:
 
  一、编制完善生猪养殖发展规划
 
  各县(市)区要根据《福州市“十二五”畜牧业发展规划》,在规划控制适度规模和总量基础上,编制完善本辖区生猪养殖发展规划及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要结合福州新区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科学确定生猪养殖规模,合理划定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对禁养区内养猪场要坚决拆除;对禁养区外生猪养殖总量超标的,根据辖区环境承载能力和养殖场污染防治水平,合理削减生猪养殖规模;对保留的规模养猪场,指导其限期完成符合环保要求的全过程综合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养殖场,强制拆除取缔。要坚持“疏堵结合、拆建并举、拆小建大”的原则,加快淘汰生猪散养,对生猪养殖实行提质减量,到2015年全市生猪年出栏量控制在216万头左右。新建、改建、扩建生猪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县(市)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推广标准化生态养殖
 
  大力推广规模适度的生猪标准化生态养殖,重点推广漏缝地面—免冲洗—减排放、猪—沼—果(草、林、菜、茶等)生态型、达标排放环保型等生态养猪模式,建设循环型养猪业。积极开展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2020年前,每年创建10个省级以上标准化示范场。加大生猪养殖污染防治力度,支持使用生猪粪便作有机肥,通过种养结合达到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利用化。2015年前,所有规模养猪场(小区)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实现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废水达标排放。
 
  三、强化生猪养殖防疫监管
 
  认真实施《福州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实施办法(2013—2020年)》,指导养殖者规范防疫行为,建立健全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做好猪口蹄疫、高致病性蓝耳病、猪瘟等生猪重大疫病防控工作,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应免疫率达100%。加快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每年重点抓好1-2个县(市)区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能力。强化生猪养殖企业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实现规模养殖场监管全覆盖,对暂不符合发放动物防疫合格证的养殖企业要出具现场审核意见,督促限期整改,不整改的将限期予以拆除。严格落实免疫、监测、消毒、净化等综合防疫措施,加快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对免疫合格的生猪佩戴动物二维码标识,保证生猪安全可追溯管理。引导养殖场定期实施动物健康检测,有步骤推进规模标准化养殖场开展无特定病原场(群)和生物安全隔离区评估认证,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加强和健全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根据当地畜禽养殖、动物产品消费量、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现状等实际,合理确定监管机构编制。大力提高生猪产地和屠宰检验率,将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各养猪场的检疫数量和每季末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存栏、出栏情况作为落实国家资金扶持与奖励项目的重要依据。以增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管执法能力规范化建设为重点,完善执法手段和设施设备,2020年前,全市每年重点抓好1-2个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和10个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有效落实检疫监督措施。
 
  四、推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
 
  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提高生猪生产者法律意识,明确生猪业主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督指导,要求养猪场建立无害化处理设施,重点是年出栏500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推广病死猪无害化机械处理。各级要按照就近、低成本、法定的原则,选择深埋、焚烧、高温高压化制以及生物发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乡镇政府建设区域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厂。各级要按照《农业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和《福州市财政局 农业局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的通知》(榕农〔2012〕233号)有关要求,坚持“谁处理,补贴谁”原则,对辖区内具备无害化处理设施且符合国家无害化处理规模要求的和不具备国家无害化处理规模要求的养殖场,分类按标准实施补贴。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强化配合,加大对病死猪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出售、转运、加工病死或病因不明生猪的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生猪产业发展投入,重点保障疫病防控、动物卫生监督和扶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良种繁育体系、标准化生态养殖等,继续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关于“畜禽无害化处理”农机补贴相关政策,对未经环评审批、未落实环评“三同时”制度的养殖场不予资金补贴补助;国土部门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供水、供电、金融部门根据养殖标准化规范程度落实现代农业优惠政策;发改部门应大力扶持标准化养猪场、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和畜禽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积极推动保险部门开展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创新保险机制,改进保险方案,扩大保险覆盖面;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大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的技术指导,通过生猪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的示范带动以及先进养殖模式和现代饲养管理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生猪产业升级。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5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55)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30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