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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九项自律制度》(试行)、《吉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九项自律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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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8-11 08:37:10  来源:http://down.foodmate.net/standard/sort/3/1270.html  浏览次数:4293
核心提示:为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落实保健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经省局研究,现将《吉林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九项自律制度》(试行)、《吉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九项自律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7-17 生效日期 2014-07-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jlfda.gov.cn/baojsiphi/18956.jhtml
各市(州、长白山)、梅河口市、公主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落实保健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经省局研究,现将《吉林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九项自律制度》(试行)、《吉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九项自律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17日
 
  吉林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九项自律制度(试 行)
 
  为进一步落实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规范生产加工行为,保证生产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吉林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保健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自律九项制度。
 
  一、原辅料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原辅料管理,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索取有效的原辅料检验报告单,原辅料运输工具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各种原辅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确保保健食品生产使用的原辅料质量合格。
 
  (一)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并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并向供货企业索取许可证明复印件和与购进批次产品相对应的检验报告单;不采购和使用应依法取得许可但未经许可生产的原辅料、其它相关产品,不采购和使用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且未经检验合格的原辅料、其它相关产品。
 
  (二)企业应依照相应的质量标准对采购的原辅料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企业生产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辅料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
 
  (三)企业应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每批原辅料的来源、名称、规格、数量、批次、包装、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企业应妥善保存进货票据、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台帐等,相关信息需录入《原辅料采购验证记录》里,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原辅料运输工具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应根据原辅料特点,配备相应的保温、冷藏、保鲜、防雨防尘等设施,以保证质量和卫生需要。运输过程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车或同一容器混装。
 
  (五)各种原辅料应按待检、合格、不合格分区离地存放,并有明显标志;合格备用的还应按不同批次分开存放,同一库内不得储存相互影响窜味的原辅料。
 
  (六)对有温度、湿度及特殊要求的原辅料应按规定条件储存;一般原辅料的储存场所或仓库,应地面平整,便于通风换气,有防鼠、防虫设施。
 
  (七)应制定原辅料的储存期,采用先进先出的原则。对不合格或过期原辅料应加注标志并及早处理。
 
  二、生产过程控制制度
 
  企业应根据《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并结合自身产品的生产工艺特点,制定生产工艺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对影响生产质量的主要因素或环节实施控制,使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确保生产出合格的产品。
 
  (一)企业应建立保健食品安全总监(质量受权人)制度,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指定一名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为保健食品安全总监(质量受权人),作为本单位质量安全主管人员,承担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保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安全总监(质量受权人)实施备案管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更换保健食品安全总监(质量受权人)时,应当及时通知当地保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电子追溯系统,按照“企业主导、政府推动、便捷追溯、品牌示范”的原则,应用互联网等技术,建立企业电子追溯系统,实现从原辅料采购、生产、出厂、运输等过程实时追踪监控,初步实现产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注册的工艺进行生产。生产工艺规程需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中间体的工艺要求,其内容应包括产品配方、各组分的制备、成品生产过程的主要技术条件及关键工序的质量和卫生监控点,如:成品加工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时间、pH值、中间产品的质量指标等。
 
  (四)岗位操作规程应对各生产主要工序规定具体操作要求,明确各车间、工序和个人的岗位职责。
 
  (五)各生产车间的生产技术和管理人员,应按照生产过程中各关键工序控制项目及检查要求,对每一批次产品从原辅料配制、中间产品产量、产品质量和卫生指标等情况进行记录。
 
  (六)投产前的原辅料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对于霉变、生虫、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不得投产使用。凡规定有储存期限的原辅料,过期不得使用。液体的原辅料应过滤除去异物;固体原辅料需粉碎、过筛的应粉碎至规定细度。
 
  (七)车间按生产需要领取原辅料,根据配方正确计算、称量和投料,配方原辅料的计算、称量及投料须经二人复核后,记录备查。生产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规定,工艺用水应达到生产工艺规程要求。
 
  (八)生产操作应衔接合理,传递快捷、方便,防止交叉污染。应将原辅料处理、中间产品加工、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清洁、消毒、成品包装和检验等工序分开设置。同一车间不得同时生产不同的产品;不同工序的容器应有明显标记,不得混用。
 
  (九)各类产品的杀菌应选用有效的杀菌或灭菌设备和方法。
 
  (十)企业应建立执行标准管理制度,加强企业产品标准管理,提高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保障产品质量安全。企业所执行的标准包括保健食品注册标准和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十一)企业应建立标识标注管理制度,企业生产加工保健食品的标识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及《保健食品标识规定》规定的事项;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标签的印制,应与批准的内容相一致。
 
  (十二)企业应如实记录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三、品质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品质管理是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把好保健食品品质管理关,是落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和体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须设置独立的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品质管理机构,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各车间设专职质监员,各班组设兼职质检员,形成一个完整而有效的品质管理体系,负责生产全过程的品质管理。
 
  (一)品质管理机构必须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品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以及不合格品的管理制度;原辅料鉴别与质量检查、中间产品的检查、成品的检验技术规程,如质量规格、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抽样和检验方法等的管理制度;留样观察制度和实验室管理制度;生产工艺操作核查制度;清场管理制度;各种原始记录和批生产记录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
 
  (二)必须设置与生产产品种类相适应的检验室和化验室,应具备对原辅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所需的房间、仪器、设备及器材,并定期鉴定,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三)必须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设质检人员,逐批次对原辅料进行鉴别和质量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要检查和管理原辅料的存放场所,存放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场所不得使用。
 
  (四)应查找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卫生关键控制点,并做好记录。应对重要的生产设备和计量器具定期检修,用于灭菌设备的温度计、压力计至少半年检修一次,并做检修记录。对品质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迅速查明原因做好记录,并加以纠正。
 
  (五)必须逐批次对成品进行感官、卫生及质量指标的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应按每次投料所生产的产品的功效因子或主要功效成份进行检测,不合格者不得出厂。每批产品均应留样,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有明显标志并定期作产品稳定性实验。
 
  (六)必须对产品的包装材料、标志、说明书进行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定期检查和管理成品库房存放条件,不符合存放条件的库房不得使用。
 
  (七)应对用户提出的质量意见和使用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具体记录,并做好调查处理工作,并作记录备查。必须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档案,设有档案柜和档案管理人员,各种记录分类归档,保存2~3年备查。
 
  (八)应定期对生产和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对生产和管理中的各项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进行验证。对检查或验证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整,定期向监管部门汇报产品的生产质量情况。
 
  四、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企业制定的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应包括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及成品出现不合格采取的处理、纠正措施及记录等进行规定。
 
  (一)原则
 
  1、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及成品的处理记录;
 
  2、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相关信息需录入《不合格产品处理记录》里。
 
  (二)评审
 
  1、 原辅料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由采购、检验人员根据合同规定的相应技术标准和补充要求作出评审,做好记录,不合格原辅料不予收购;
 
  2、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合格中间品判定由生产技术人员根据标准作出评审,做好质量记录;
 
  3、被消费企业投诉的不合格品由企业委派专业人员对标有企业标识的成品进行调查、评审、记录,并写出书面报告。
 
  (三)处置
 
  1、采购原辅料时发现不合格,由供货方自行处置;
 
  2、生产过程中,基于质量标准允许返工的不合格品,生产人员应按相应标准和技术规程的操作工艺,予以返工,并经检验员重新验证合格后方可放行;
 
  3、对已判定不合格的成品或经返工仍不合格的产品另行堆放,并做好标识;
 
  4、原辅料、成品储存过程中发生的不合格品,由仓管人员进行处置;
 
  5、对已确认的不合格品,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做好相关记录。认真分析产品不合格原因,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验证;
 
  6、被消费企业投诉的不合格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处理,做好记录。
 
  五、销售台账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建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销售台账,保健食品销售台账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并保存2年以上。销售台账的内容包括产品名称、销售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销售区域、购货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交付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保质期、交付控制、承运企业等内容。以便于发现问题,实现产品分布场所的可追溯。
 
  (二)保健食品销售必须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有存根联、发票联和随货同行联。
 
  (三)企业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成品储存记录》、《成品销售记录》等记录中,适时对照自查,发现不合格保健食品,立即报告辖区有关监管部门,迅速将问题保健食品下架、撤回、及时告知销售商或供货商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醒目告示,召回售出的问题保健食品,退货或销毁。
 
  六、保健食品召回制度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保健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一)召回范围
 
  确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健食品,企业应当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保健食品:
 
  1、不符合保健食品质量标准的;
 
  2、保健食品安全风险评诂结果得出保健食品不安全结论的;
 
  3、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该召回的保健食品。
 
  (二)召回实施
 
  1、对确定实施召回的保健食品,企业应立即核实产品的批次、生产数量,并查明库存量、已销售数量,查清具体销售区域、经销商名单后,制定召回计划。
 
  2、企业应在确定召回的第一时间内通知所有经销商,召回尚未售出的所有不安全保健食品。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销毁的不安全保健食品,可在销售地直接销毁(须有公证机构或相关监管部门出具现场确认证明)或运回生产地销毁处理(须经相关监管部门人员在场监督销毁)。销毁现场要建立影(像)证据,并填写《不安全保健食品销毁记录表》。
 
  4、对因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不符合保健食品质量标准而被召回的保健食品,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保健食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向消费企业明示补救措施。
 
  (三)召回报告
 
  在不安全保健食品召回过程中,企业要落实报告制度,应向当地保健食品生产监管部门提交召回报告、召回阶段性报告及召回总结报告。
 
  (四)记录与档案
 
  企业应保存对保健食品召回全过程的记录,主要内容包括保健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处理方案等;同时,要建立召回档案,妥善保存召回、销毁的现场影像和各类书面证明等相关资料。
 
  七、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企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以防止因人员因素对产品质量造成的危害。
 
  (一)原则
 
  1、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生产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
 
  2、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建立档案制度
 
  1、保健食品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生产加工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有关保健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保健食品卫生知识和保健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2、凡从事保健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能上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保健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保健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保健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4、建立保健食品生产人员健康档案,保健食品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员工的健康状况和个人卫生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年检查的情况记录于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中。
 
  (三) 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企业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1、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有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都要经过保健食品安全法规和保健食品卫生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2、企业应在本单位内部组织开展从业人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或是安排从业人员参加由相关监管部门组织的保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不断增强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意识。
 
  八、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企业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公平、公正、有效地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一)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机构或是设置专人负责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二)企业应及时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以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及时将有关结果向消费者反馈。
 
  (三)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对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保健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九、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
 
  企业应制定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建立健全应对保健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保健食品安全事故,认真做好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可能对保健食品安全造成的影响。
 
  (一)企业应制定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保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对导致或企业可能导致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原辅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报告。
 
  (三)如果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并建立和保存处置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录。
 
  吉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九项自律制度(试 行)
 
  为促进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自律、规范经营,树立保健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保证保健食品经营质量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吉林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保健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自律九项制度。
 
  一、索证索票制度
 
  企业采购保健食品,要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索取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质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活动;购进保健食品,必须向供货方索取发票。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需索取以下资料:
 
  (一)首营企业
 
  1、企业对首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索取加盖该生产企业原印章的《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2、企业对首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索取加盖该经营企业原印章的《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流通许可资质复印件。
 
  3、企业对与其进行首次业务联系的保健食品销售人员,应向该销售人员索取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其所在企业印章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法人委托授权书。授权书应写明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二)首营品种
 
  1、采购员负责首营品种的资料收集,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资料的审核。
 
  2、购进首营品种时,应向供货企业索取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证照、保健食品注册批件、质量标准和保健食品最小包装、标签、说明书的样板。
 
  以上资料都应加盖企业原印章。
 
  (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经质量审核批准后,要建立供货企业档案和保健食品质量档案。
 
  购进保健食品需索取以下凭证:
 
  (一)购进保健食品,必须向供货方索取发票,发票上应列明购进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
 
  (二)所购进保健食品还应附供货单位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发票(包括清单,下同)与销售出库单的相关内容应对应,金额应相符;
 
  (三)发票的购、销方名称及金额应与付款流向及金额相一致,并与各自相关财务账目内容相对应;
 
  (四)企业对保健食品购销中发生的购销票据,应按有关规定保存。
 
  二、进货与查验制度
 
  (一)保健食品进货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购进。
 
  (二)采购人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保健食品采购必须坚持“按需进货,择优采购”的原则,以确保保健食品质量和使用安全为前提。
 
  (四)购进保健食品必须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进货。
 
  (五)从首营企业购进保健食品必须索取有关企业和保健食品的证明文件及资料。
 
  (六)购进首营品种,应进行质量审核,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经营。
 
  (七)购进进口保健食品要加盖有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进口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随货同行。
 
  (八)购进保健食品应有合法票据,并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购进记录应记载供货单位及其联系电话、购货数量、购货日期、生产单位、品名、生产批号、规格、保质期等内容。票据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九)购进保健食品的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条款。
 
  (十)采购员要随时了解市场信息和库存动态,按照采购计划购进保健食品,保证保健食品定点、按时、定量、优质、优价采购,并要求供货单位开具合法发票。
 
  (十一)验收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培训合格,熟悉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十二)保健食品进货验收必须在规定区域内进行。
 
  (十三)进货验收必须对购进保健食品的质量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文件进行逐批检查。内容包括:保健食品品名、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厂名、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注册商标、合格证等。
 
  (十四)验收整件保健食品按5%上、中、下分别取样,零散保健食品少于10瓶(盒、袋)按数验收,10-100瓶(盒、袋)按5%抽样,特殊品种、贵重品种逐一验收。
 
  (十五)进口保健食品除按规定验收外,还应检查是否具有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进口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的中文标签、说明书。
 
  (十六)验收购进保健食品时,应及时向生产企业索取随批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书。
 
  (十七)凡验收合格的保健食品,必须填写保健食品质量验收记录,内容包括:供货单位、数量、到货日期、品名、规格、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企业、保质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和验收人员等。验收员要签字盖章,保健食品质量验收记录必须完整、准确、书写工整。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十八)凡经验收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存入不合格品区,并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
 
  三、台账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保健食品的购销管理,保证质量管理工作规范性、可追溯性及完整性,制定本制度。
 
  (一)购销台账应填写及时,内容真实,不得提前填写或事后靠回忆追记。
 
  (二)填写记录要字迹清晰,正确完整。不得用铅笔填写,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需要更改时应划线后在旁边重写,并在更改处加盖本人名章,划掉部分仍需清晰可辨认。
 
  (三)按记录内容填写齐全。若某一项空缺,则可用斜线“/”画掉。记录内容不得用省略号“……”或“同上”、“同前”代替。
 
  (四)记录上的签名、盖章必须用全名,不得简写。
 
  (五)填写日期一律横写,形式为×年×月×日,可简写成“2002.7.10”。
 
  (六)在记录上签名表示同意,签名人要对记录的填写内容负责。
 
  四、储存与养护管理制度
 
  (一)保健食品的储存实行色标管理;待验、退货区为黄色,合格品区为绿色,不合格品区为红色。并严格按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分别存放在常温库(区)、阴凉库(区)、或冷库(区)。
 
  (二)仓库保管员应根据保健食品的储存要求,正确存放保健食品。库存保健食品应按保健食品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集中堆码,不同批号保健食品不得混垛。
 
  (三)保健食品储存时,严格按要求堆垛,且不得超重和超高;应离地、隔墙放置,各堆垛间应留有一定的距离。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保健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保健食品必须牢固、整齐,不得倒置;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保健食品,应适当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
 
  (四)应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保健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五)养护员应根据库存保健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保健食品的质量情况,对储存中发现有质量疑问的保健食品,应立即将营业场所陈列和库存的保健食品集中控制并停售,并及时通知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五、质量承诺制度
 
  (一)为营造良好的保健食品安全消费环境,保障消费企业的保健食品消费安全,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形象,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企业的监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营造温馨购物环境,接待顾客礼貌、热情、热心、耐心、周到。
 
  (三)保持店容店貌整洁、产品摆放整齐有序。
 
  (四)企业应建立保健食品安全总监(质量受权人、质量负责人)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指定一名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为保健食品安全总监(质量受权人、质量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质量安全主管人员,承担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职责。并严格执行保健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加强保健食品安全管理,严禁经营不合格保健食品。
 
  (五)认真履行购进保健食品查验制度,查验保健食品质量及来源,建立进货台帐,做到台帐与进货凭证相符。
 
  (六)实行保健食品售前检查制度,保健食品上柜销售前要检查质量和保健食品外包装,谢绝不合格保健食品上柜销售。
 
  (七)保健食品实行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合理。
 
  (八)所经销的保健食品符合国家保健食品相关标准,不经销违法添加、违法宣传、超过有效期以及假冒伪劣的保健食品。
 
  (九)凡顾客购买保健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可凭发票按国家保健食品有关规定处理。
 
  (十)如果违背承诺给消费企业造成直接损失、本单位负责赔偿。
 
  (十一)维护消费企业合法权益,认真做好消费投诉工作,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保健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六、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一)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保健食品。
 
  (二)企业应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备案凭证》。
 
  (三)销售人员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四)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冒保健食品,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或变质的保健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五)销售过程中怀疑保健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立即报告质量负责人进行处理。
 
  (六)卫生管理员负责做好防火、防潮、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
 
  (七)在营业场所内外进行的保健食品营销宣传(包括灯箱广告、各种形式的宣传资料),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在营业场所内外发布广告;广告批文超过有效期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七、卫生管理制度
 
  (一)企业负责人对营业场所卫生和员工个人卫生负全面责任,并明确各岗位的卫生管理责任。
 
  (二)应保持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整洁、卫生、有序,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洁,无污染物、污染源。
 
  (三)货架及陈列的保健食品应保持无灰尘、无污损,柜台洁净明亮,保健食品陈列规范有序。
 
  (四)营业场所和仓库环境整洁、地面平整,门窗严密牢固,并有防虫、防鼠设施,无粉尘、污染物。
 
  (五)仓库要定期打扫,做到“四无”,即无积水、无垃圾、无烟头、无痰迹,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六)保持店堂和库房内外清洁卫生,严禁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库房,放入货架。个人生活用品应统一集中存放于专门位置,不得放在保健食品货架或柜台中。
 
  (七)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勤洗澡、勤理发。头发、指甲注意修剪整齐。
 
  八、不合格保健食品召回制度
 
  (一)企业发现已售出的保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时召回保健食品,并做好记录。
 
  (二)保健食品召回范围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文通知、公布、公告召回的,且本企业经营的保健食品。
 
  2、检验部门检验不合格、且本企业经营的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该品种该批次保健食品。
 
  3、本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保健食品。
 
  4、向本企业销售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要求召回的保健食品。
 
  5、向本企业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企业要求召回的保健食品。
 
  (三)召回工作的组织
 
  质量安全员负责保健食品召回工作,其它部门和人员配合。
 
  (四)召回程序
 
  1、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制定召回计划,质量安全员应在6小时内制定保健食品召回计划。
 
  3、召回实施
 
  (1)保健食品召回计划批准后,12小时以内开始保健食品的召回工作,销售员根据销售记录,查找该批号保健食品的去向。
 
  (2)保管员应立即封存该批号保健食品,并停止发货。
 
  (3)保健食品召回期间要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密切注意势态发展,随时处理突发事件。
 
  (4)从市场召回的保健食品入库后要立即放入指定区域,挂待验标志,并逐件贴上“召回”标记,食品安全员填写“保健食品召回记录”。
 
  4、召回保健食品的处理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提出的召回保健食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退出。
 
  5、召回结束后,质量负责人应将召回的全过程进行总结,形成保健食品召回报告,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归档保存。
 
  九、经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与培训制度
 
  (一)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企业),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按接触保健食品的工作。
 
  (三)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企业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五)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六)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七)企业应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企业负责人批准后下发实施。企业应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八)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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