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管理工作的通知(武食药监发〔2014〕49号)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管理工作的通知(武食药监发〔2014〕4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25 15:31:28  来源: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3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管理工作,规范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防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确保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安全,现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武食药监发〔2014〕49号
发布日期 2014-02-2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wwfda.gov.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4460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各科室,各有关食品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剂管理工作,规范食品生产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防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确保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食品添加剂月(年)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行为。
 
  建立完善生产企业添加剂月(年)报告制度,有效监督食品生产企业合法、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防止超范围、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食品生产企业每月5日前,定期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告本企业食品添加剂采购的品种名称、数量、规格、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本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库存情况等。每年1月份,要同时上报上一年12月份和全年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二、严格落实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责任意识。
 
  (一)成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保障各项制度有力落实。各食品生产企业要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责任人为成员的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全面推行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总监制度,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职责、权限,全权负责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及食品添加剂管理各项规定。
 
  (二)全面落实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食品生产企业要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和食品添加剂“五专”(“五专”即:专库存放、专人管理、专人添加、专薄登记、使用专用的计量器具)管理规定,并认真抓好“五项制度”落实。
 
  1、严格实行食品添加剂进货、使用登记制度。详细登记每种添加剂的生产厂家、生产时间、保质期、数量等信息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时间、品种、数量,添加的食品名称、产量、产品流向等信息。
 
  2、严格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应索取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或经销单位经营食品添加剂资质证明后方可使用。
 
  3、实行添加剂登记制度。企业使用的所有添加剂、加工助剂要完整,准确地在辖区内食药局(所)进行登记。
 
  4、严格实行食品添加剂统一保管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明确食品添加剂管理人员,明确职责,统一食品添加剂进出渠道。
 
  5、严格实行食品添加剂专人领用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添加剂的领用,要求必须掌握本单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用量。
 
  (三)实行“两公开制度”。食品生产企业要与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书,并公开悬挂于办公室、车间门口。同时,在配料间门口悬挂食品添加剂公示牌,公开食品添加剂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限量等。
 
  三、严格监管责任,确保制度落实。
 
  各区县局在监督检查中要做到“五个查清”,全面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一要查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货渠道和索证索票情况;二要查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否掌握食品添加剂的正确使用方法,是否能对使用添加剂的品种和用量进行有效控制;三要查清添加剂登记情况是否真实全面;四要查清是否存在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规情况;五要查清是否在产品包装配料表上将使用的所有添加剂如实、规范标注。
 
  各区县局自2014年起,于下一季度10日前,向市局食品生产科书面和电子文档形式上报上一季度工作情况,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市局。
 
  联系人:许尔彬
 
  电  话:0935-2233706
 
  武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2月27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21)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4)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60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