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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自办宴席聚餐活动餐饮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晋食药监餐〔20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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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23 08:44:48  来源: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257
核心提示:农村(社区)婚丧嫁娶自办宴席聚餐活动是餐饮安全的高风险区域,是监管的重点。近期,省内外个别地区,发生了几起农村自办宴席食物中毒事件,致使多人住院救治。为引以为戒、消除隐患、加强管理,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社区)自办宴席聚餐活动餐饮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单位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晋食药监餐〔2014〕31号
发布日期 2014-01-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xda.gov.cn/structure/zwgk/wjtz/wjtz_zw_22560_1.htm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农村(社区)婚丧嫁娶自办宴席聚餐活动是餐饮安全的高风险区域,是监管的重点。近期,省内外个别地区,发生了几起农村自办宴席食物中毒事件,致使多人住院救治。为引以为戒、消除隐患、加强管理,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自办宴席餐饮安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专题研究加强农村(社区)自办宴席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专人负责开展自办宴席日常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农村(社区)自办宴席承办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餐饮安全责任制,提升和改善加工设施条件,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完善服务登记制度。从事自办宴席餐饮服务队伍要在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服务队伍要具备基本的设施设备、人员管理等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条件,方可开展相关餐饮服务工作。
 
  三、实行申报备案管理。聚餐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农村(社区)自办宴席要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承办人应符合开办条件并进行备案登记。
 
  四、抓好人员管理。自办宴席承办方人员应进行体检,并持健康证明上岗,要实施严格的岗前检查制度,凡有发热、咳嗽、肠胃不适、手部化脓等症状的人员一律离岗,待症状查明消除后方可上岗。要定期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五、强化关键环节管理。加工和就餐场所应清洁卫生,远离污染源。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料,严格落实原料采购查验制度,不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及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按要求对食品冷藏和保存。食品要生熟分开,加工要烧熟煮透,餐用具要清洗消毒,食物应按要求留样。
 
  六、严格控制高风险品种。严禁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毒蕈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保护动物,不得提供生食海鲜等食品。凉菜制作应严格控制温度和加工环境,现做现食,加工后2小时内食用完毕。
 
  七、加强宣传引导。要运用多种方式进村入户开展宣传,让人民群众理解、支持、参与食品安全工作,要普及食品安全基本常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广泛发动群众,对未申报备案的积极投诉举报,创造社会共管的良好氛围。
 
  八、加强信息报送。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时,要按照职责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要及时上报情况。对发生食物中毒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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