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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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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10 11:11:19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08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4) 25 号)要求,结合我区开展“护卫舌尖上的安全”食品生产经营整治大行动,自治区局决定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桂食药监食生〔2014〕7号
发布日期 2014-04-2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xfda.gov.cn/html/wjkd-spscjg/1112457.html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局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驻局监察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规范食品标签标识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4) 25 号)要求,结合我区开展“护卫舌尖上的安全”食品生产经营整治大行动,自治区局决定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是进一步强化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标签标识信息真实规范;二是深入排查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利用标签标识欺诈消费者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让消费者充分知悉其购买食品的真实情况,科学引导消费,使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是重点检查和规范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肉制品、鲜湿米粉、白酒、饮料、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等重点食品的标签标识;二是集中清理和规范委托加工食品和分装食品的标签标识行为;三是严厉打击利用标签标识造假的违法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督促企业自查整改
 
  以重点品种生产企业为重点,督促食品生产者结合自己生产的产品,不断改进完善企业标签标识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等标准,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填写《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表》(附件1)。食品生产企业应保证食品标签标识内容真实、规范,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引人误解或具欺骗性的文字、图形介绍食品,不得以直接或以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等误导消费者,不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食品包装标签。
 
  自查过程中发现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标签标识,立即通知相关经营者,并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二)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要对照企业上报的《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表》,重点核查:一是对重点食品的标签标识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重点检查其标签标识是否与其公示的内容一致,选择添加的营养成分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对于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罐装辅助食品,重点检查其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标准规定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的液态奶,重点检查其标签是否按规定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对于酒类尤其是白酒产品,要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将液态法白酒或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的行为,检查企业是否真实标注配料表,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标注“特供”、“专供”等字样的行为;对于肉制品、粮食加工品和食用植物油,重点检查使用的食品名称是否规范、配料表标识是否完整以及是否存在夸大营养成分等问题。对饮料尤其是瓶(桶)装饮用水,重点检查外包装是否清晰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是否有质量合格证明,厂名、厂址、联系方式是否真实有效其标签标识是否完整、真实。对食品添加剂,重点检查食品添加剂是否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标签、说明书是否载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或者配料表;是否载明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是否载明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否载明食品添加剂使用范围、用量和使用方法;是否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二是对重点环节的食品标签标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要着重检查委托加工食品是否按规定标明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企业获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标注食品的产地;着重检查分装食品是否严格按照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限定的范围进行食品分装行为,是否按规定标明分装者的名称、地址、分装日期等标识。三是检查生产经营的食品及许可情况。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生产经营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标签是否存在夸大宣传,违法标注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及剂量等内容。
 
  (三)严厉打击食品标签标识违法行为
 
  要结合“护卫舌尖上的安全”整治大行动,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打击活动,加大对违法违规标识标注行为的惩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在食品生产环节,要突出治理食品标签标识虚假标注、夸大标注等问题。严厉打击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伪造产地、违法涂改标签、虚假标注食品营养成分及含量等行为;严厉打击宣称食品具有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生产“山寨”食品等恶意混同他人食品标签标识、自主标识内容不真实、伪造冒用他人品牌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伪造冒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不符合与婴幼儿配方食品有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在其标签、标识、说明书上明示或者暗示供婴幼儿使用的行为。在食品销售环节,要突出治理虚假标识、夸大标识、遗漏标识等问题,严厉打击篡改生产日期、伪造产地、违法涂改标签、冒用食品品牌或商标、伪造冒用生产经营许可证标识,以及私自分装、更换包装等违法行为。
 
  对于发现标签标识不规范但不影响食品质量状况的一般性问题,应立即要求企业自查整改,并及时停产停销,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发现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可能损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责令整改,要求企业主动下架并召回产品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违法者的相应生产经营资质,对于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等问题,要及时移交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查处;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要追踪源头,查明产品去向,对于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制假售假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要积极借助社会监督的力量,充分发挥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保护组织、法律工作者的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和自我规范;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研究分析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督促生产经营者改进食品标签标识,积极开展标签标识争议的协调及调解,形成合理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要坚持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各地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强化行政监管责任,将标签标识管理作为“护卫行动”的重要内容,作为今年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统一组织开展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注重与单位内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二要坚持整顿规范,严惩违法。各地要注重规范整顿与严打重处相结合,坚持治理整顿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对标识欺诈、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要追溯源头追究责任,依法严惩。
 
  三要坚持主动宣传,正面引导。各地要发挥新闻媒体和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宣传引导,积极组织开展食品标签标识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宣贯培训,进一步增强企业守法生产、诚信经营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完善标签标识管理制度。
 
  四是坚持信息互通,强化效果。各地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送相关工作信息和隐患问题,互通工作信息,积极总结经验。各市局于5至9月的每月30日前,汇总上报《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统计表》(附件2),2014年11月10日前报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上述材料以纸质和电子邮件形式报自治区局食品生产监管处(电子邮箱:spsc@gxfda.gov.cn)。
 
  联系人:黄文新   电话:0771—5703072
 
  附件:(   点击下载)
 
  1.《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表》
 
  2.《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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