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以下简称《决定》)再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59项、下放管理层级23项。上述项目中,我省需相应取消初审业务的行政审批项目27项,需承接落实的行政审批项目20项。为贯彻落实《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决定》要求,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我省一律从国务院公布之日起予以取消,相关部门不再实施申报和初审环节。对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工作,确保承接落实到位。要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不断提高政府管理水平。
附件: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