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畜牧兽医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畜牧兽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14年兽药饲料监管工作,我局制定了《辽宁省2014年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2014年3月6日
附件:
2014年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14年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全省畜牧兽医工作会议精神,以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年活动为主线,以换发饲料生产许可证和推进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为抓手,扎实做好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兽药饲料生产和经营行为,努力确保不发生因兽药饲料质量问题而发生产品安全事件,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
一、积极开展饲料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年活动
各地要按照省局《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年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开展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年活动。一是狠抓饲料兽药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努力提升相关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提升饲料兽药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提升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二是狠抓监测和执法工作质量,努力提升检验监测工作质量,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打造能办案、会办案、办铁案的监督执法队伍,提升办案工作质量。三是狠抓饲料兽药产品质量。要继续开展兽药饲料专项整治和“3·15”兽药饲料打假月活动,严格落实饲料兽药监测、检打联动、重点监控和不合格产品网上公示等制度,做好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证后监管,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生产和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
二、全力做好现有饲料生产企业换证工作
年6月30日前,现有饲料生产企业要换发新的《饲料生产许可证》。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各地要高度重视,科学、严谨、有序推进这项工作。对新建企业,要严格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严格新建企业准入关;对现有企业,各地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调研,结合本地实际,尽最大努力帮助现有中小企业改造升级。
三、强化新法规、新标准的宣贯实施工作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饲料标签》等新法规、新标准已正式发布实施,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上述新法规新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开展对各级监督执法部门、饲料兽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相关人的培训和宣传,切实做好新法规、新标准的宣贯工作。进一步督促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切实承担起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义务。
四、开展兽药饲料生产和经营主体的清理整顿工作
各地要做好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主体的清理整顿工作,严查无证生产兽药饲料、无证经营兽药和超范围经营兽药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饲料市场稳定有序。2014年6月30日后,各地要及时收回所有饲料生产企业的《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证》。同时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没有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饲料企业不从事饲料生产活动。对长期不从事经营活动兽药经营单位的要及时收回《兽药经营许可证》。
五、开展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
按照《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公告第2002号有关规定, 2014年3月1日起生产的属于《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的兽药产品,其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应按规定标识“兽用处方药”。各地要重点监督检查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上述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是否符合《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农业部公告第2002号和第2066号有关要求,兽用处方药是否按规定印制了“兽用处方药”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依法处理。对2014年2月28日前生产的兽药产品,要重点监督检查兽药经营企业销售的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是否存在扩大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增加主要成分、改变用法用量等违规问题,对违规问题和涉及的兽药产品依法处理。
六、强化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完善日常巡查、飞行检查机制,扩大经营环节抽样比例,严肃查处违规生产企业。建立健全监管档案,规范监督记录。组织实施《兽药饲料质量监督抽检计划》,严厉打击假劣兽药饲料。严格执行《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组织开展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整治,加大违规标签说明书查处力度。强化兽药 GMP、兽药 GSP后续监管,加大违规企业、诚信缺失企业日常监控力度,推动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在兽药生产、经营环节发现有农业部第2071号公告所列情形的,一律以严重违法行为按《兽药管理条例》有关条款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继续开展饲料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提升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七、建成并运行兽药饲料监管网络平台
兽药饲料监管网络平台将于近期建成试运行,省局将举办相关业务培训,各地要积极参与并组织落实。平台建成后,将兽药检测、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更高效的衔接起来,检打联运机制严格落实。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等9项行政审批、审核事项全部采用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审批,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无纸化办公、不见面办事、电子化归档,保障行政审批工作和兽药饲料监管工作公正、公开、透明。
八、强化兽药饲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地在兽药饲料行政审批过程要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将安全生产管理纳入审批前置条件,从严把关。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牡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13〕37号)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行业主管部门在安全生产事故中负有相关责任。各地要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严格审查、审核,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相关程序的,行政审批不予批准。
九、推进饲料兽药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严格落实饲料生产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引导企业推行生产、经营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根据监督抽检结果、日常监管和消费者投诉情况,公布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对符合重点监控的企业一律列入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对受到行政处罚单位和个人一律进行公开曝光,提高其失信成本。同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强化兽药饲料生产和经营单位诚信意识,进一步引导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者勇于担当,诚实守信,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兽药饲料行业诚信体系。
十、强化自身素质建设,杜绝行风事件发生
各地要结合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国家关于简政放权一系列制度措施,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加强监管工作运行机制研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求真务实,脚踏实地地做好兽药饲料监管工作;努力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行风制度建设,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工作方式方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办事程序,要按照“规范行为,强化责任,提高效率”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实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杜绝行风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