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质监局(分局):
根据《关于研究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包头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4〕26号)、《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水泥中水溶性六价铬向食品迁移风险防控的通知》(内食药监办〔2014〕37号)、《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内食安办〔2014〕28号)、《关于发布肉制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的通知》(内食药监办〔2014〕39号)以及《关于2014年3月份查处取缔无证经营情况的通报》(包查无办发〔2014〕1号)文件精神,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包头市各旗县区质监局(分局)近期要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工作,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具体事项如下:
一、机构改革过渡期间,各旗县区质监局(分局)要按照原有的部门职责,强化措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监管,绝不允许出现任何监管缺位,确保全市食品安全。
二、立即对可能存在使用水泥制品接触食品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进行全面排查(白酒、酱油、醋、酱、酱腌菜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生产工艺水泥制品中六价铬存在向食品中迁移的风险),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因地制宜采取停用、更换、隔离等有效措施杜绝风险的发生。对于可能出现污染食品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抽样检验。
三、结合肉制品百日专项检查行动,进一步加强对肉制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的监管。严把进货检查验收环节,对肉制品原料检疫证明进行检查,确保没有从疫区调入的肉制品原料,杜绝病死动物作为食品原料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利用病死动物作为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一定要依法严惩,直至吊销证照,并第一时间上报包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四、包头市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截止到2014年3月25日,全市共有556家质监系统负责监管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办理前置审批(备案)手续。各地区数量如下:昆区57家,青山区207家,东河区121家,九原区70家,高新区42家,石拐区16家,白云区20家,达茂旗7家,土右旗16家。对以上未办理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各旗县区质监局(分局)要积极进行梳理整顿。对符合条件的小作坊要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条件确实较差,经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小作坊要坚决取缔。
五、对可能存在使用水泥制品接触食品的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检查总结,于2014年5月15日前上报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对肉制品生产企业及小作坊病死动物原料的检查总结,于2014年5月20日前,上报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科。
食品生产监管科电话:5211701
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