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包食药监发〔2014〕58号)

关于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包食药监发〔2014〕5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7-08 11:47:28  来源: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469
核心提示: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整治工作。
发布单位
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包食药监发〔2014〕58号
发布日期 2014-05-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btfda.gov.cn/Group/work/?ClassID=401&DisplayID=975

  各旗县区质监局(分局):

  根据自治区食药局《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整治的通知》(内食药监办〔2014〕44号)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召开全区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整治暨法律法规知识宣贯视频会议的通知》(内食药监办〔2014〕51号)文件精神,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规范指导与清理打击相结合,对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等标准要求,认真排查我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标签标识违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标签标识管理制度,增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诚信守法意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消费安全。

  二、重点查处范围及内容

  根据自治区食药局的要求,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酒类产品、肉制品、粮食加工品、食用植物油、委托加工食品和分装食品等九大类食品的标签标识,突出治理食品标签标识虚假标注、夸大标注等问题;严厉打击篡改食品生产日期、伪造产地、违法涂改标签、虚假标注食品营养成分及含量等行为;全面整治宣称食品具有疾病预防及治疗功能、恶意混同他人食品标签标识生产“山寨”食品、自主标识内容不真实、伪造冒用他人品牌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违法问题;集中清理和规范委托加工食品和分装食品的标签标识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培训部署阶段(即日起至6月15日)

  按照自治区食药局的安排部署,组织包头市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执法人员及部分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参加自治区食药局组织召开的《全区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整治暨法律法规知识宣贯视频会议》。会议不收取费用。

  时间:2014年5月15日下午2:00至6:00,地点: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楼大会议室(友谊大街85号,全聚德烤鸭店友谊大街店后院)。参会人员为包头市食药局分管领导,食品生产监管科工作人员,各旗县区质监局(分局)分管副局长、具体工作人员,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市五区质监分局每个分局通知辖区内10家有代表性的食品生产企业分管质量的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参会。以上人员没有极特殊情况必须参加会议。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15日—9月15日)

  1、企业自查阶段(6月16日至7月10日)。针对专项监督检查整治工作的目标及任务,各旗县区质监局(分局)应认真组织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食品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经营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及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在自查过程中要将所有产品的标签标识汇集成册报所在地旗县区质监局(分局)待查;并将自查报告于7月10前一式两份报所在地旗县区质监局(分局)和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集中整治阶段(7月11日至9月15日)。根据企业自查情况,各旗县区质监局(分局)要对所辖企业食品标签标识情况进行审核。一是深入相关企业将产品标签标识与企业标准对照,与检验报告对照,审核其标签标识的真实性。二是对报来的全部标签标识进行依标审核,检查其是否规范准确。

  (三)总结验收阶段(9月16日至10月20日)

  1、各旗县区质监局(分局)在总结验收阶段要集中对食品标签标识虚假标注、夸大标注及利用食品标签标识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曝光,该停产整顿的要立即停产整顿。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和企业不良记录档案,严重不合格的企业要主动下架或采取召回产品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要注销或吊销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要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自治区食药局将以食品生产企业为检查重点,与流通和餐饮环节的监督检查相互配合,采取巡查、突击检查及抽查的形式进行督查验收。对领导组织不力,整改不及时,措施不到位,弄虚作假的要进行严厉查处和通报问责。

  3、要加强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典型案件进行集中分析研判,查找规律,积极探索建立食品标签标识监管长效机制和有效措施办法。

  4、按照自治区食药局的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所有食品生产企业所有产品的标签标识都要报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查。

  四、组织领导

  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赵立东总工程师担任,小组成员有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杨晓东、食品流通监管科科长刘彤宇、餐饮科科长宋丽君、法规科科长杨澍平、稽查科主任科员任文明、办公室主任姜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食品生产监管科,办公室主任由杨晓东科长兼任。领导小组将对各旗县区质监局(分局)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察。

  各旗县区质监局(分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层层抓落实。

  五、新闻宣传工作

  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及时曝光违法企业、违法产品,积极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适时宣传上报专项监督检查整治工作的进展和成效。

  六、工作方案与总结上报

  1、各旗县区质监局(分局)务于2014年5月14日中午12:00前向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整治工作方案及参加食品标签视频会议人员名单;

  2、各旗县区质监局(分局)务于2014年7月10日前向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上报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自查报告;

  3、各旗县区质监局(分局)务于9月15日前向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工作总结。

  4、各旗县区质监局(分局)务于11月10日前向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整治工作全面总结。

  附件:视频会议参会人员报名表

  联系人:杨小东  陈昌林

  联系电话:0472-5211701

  邮箱:spk5996026@163.com

  特此通知

  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8日
 

附件:
视频会议参会人员报名表

序号
姓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电话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8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