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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函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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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26 02:30:08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665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省政府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冀政函67号
发布日期 2014-06-25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省政府各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此次清理对象,是经省政府审定并已向社会公开的《河北省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所列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根据审批对象的不同,包括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面向同级政府部门和面向市、县政府等方面的审批事项。

  二、清理原则和目标

  清理工作要按照职权法定、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实行分类处理、分类实施,该取消的一律取消,该调整的坚决调整,最终将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将面向同级政府部门和面向市、县政府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或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清理后,在行政审批事项中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三、清理标准

  (一)取消和调整与国务院部门相对应的事项。

  1?国务院部门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省政府部门对应的相关事项一律予以取消。

  2?国务院部门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的,省政府各部门对应的相关事项,依法定程序予以相应调整。

  3?省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应国务院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法律法规明确省级具有审批权限,且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可依法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

  (二)取消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省政府各部门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定依据为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原则上一律取消。设定依据为省级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的,要在本通知下发后1年内予以取消。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省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设定行政许可的通知》(冀政〔2013〕74号)规定,对相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论证,提出调整为行政许可的处理意见,经依法履行新设程序后,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1年后,因缺乏合法依据而未做调整的,将予以取消。今后,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规章之外,设定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

  (三)取消和调整面向市、县政府等方面和面向同级政府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省政府部门面向市、县政府等方面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凡与市、县政府之间能够协商处理、由市、县政府管理更为方便或不适应经济社会要求的,一律予以取消或下放。省政府部门面向同级政府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的要求,逐项进行审核论证,该取消的一律取消。上述两类事项确因工作实际需要保留的,相关部门要提交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审改办)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统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四、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到2015年5月底前完成,分3个阶段进行。

  (一)自行清理阶段(2014年7月至10月)

  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理原则和标准,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对本部门保留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逐项研究论证,提出取消、下放、转为内部审批,待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意见及理由,于2014年9月底前报省审改办。

  (二)审核阶段(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

  对省政府各部门提出的清理意见,由省审改办牵头,会同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反馈相关部门。对达成一致意见的予以确认,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省审改办再次组织会商,提出复核意见,反馈相关部门予以确认。

  (三)审定公布阶段(2015年3月至5月)

  省审改办对形成的清理意见,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相应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五、工作要求

  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是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按时完成清理任务。要严肃清理工作纪律,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现象,确保清理事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与国务院部门相对应的事项,要及时与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省审改办要发挥好牵头组织作用,指导和督促清理工作扎实有序进行。省法制办要积极参与清理事项的论证审核,并对涉及到的法规规章及时组织修订。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本级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省审改办联系沟通。联系人:宋晓颖、董第,联系电话:87802771、87802792。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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