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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农业局关于加强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景农字[201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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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25 15:08:48  来源: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355
核心提示:各类农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呈高发态势,农业灾后恢复生产正处在防病灭虫用药的高峰期,极易发生因食用农(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而导致的人员中毒事件。为加强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现发布关于加强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单位
景德镇市农业局
景德镇市农业局
发布文号 景农字[2010]119号
发布日期 2010-07-1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dz.gov.cn/xxgk/jdjc/jdjczljd/201011/t20101113_91659.htm
各县(市、区)市农业局、乐平市蔬菜局、浮梁县茶业局:
 
  近来,我市连续普降大到暴雨,致使部份地区发生严重的洪涝灾害。灾害过后,高温高湿天气容易造成细菌、病毒孳生,各类农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呈高发态势,农业灾后恢复生产正处在防病灭虫用药的高峰期,极易发生因食用农(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而导致的人员中毒事件。为加强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
 
  农业灾后恢复生产急需大量的农药、化肥、兽药及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在组织调配好农资供应的同时,要结合开展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定期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的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拉网式检查。要加强对农药、饲料等重点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安全检查,严查违禁生产、销售甲胺磷等禁售高毒农药和在动物饲料中非法添加“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违法行为。要支持、鼓励产品质量有保证、信誉度好的农资企业直接进乡入村,设立放心农资经营点,解决广大农产品生产者购买安全放心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困难的问题,切实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安全生产。
 
  二、进一步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
 
  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监管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性工作。一要重点加强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用药管理,坚决杜绝在蔬菜、水果生产中违禁使用呋喃丹和甲胺磷等禁用高毒农药、在生猪饲养过程中使用“瘦肉精”、在蛋禽饲养过程中添加“苏丹红”、在水产养殖过程中使用“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二要组织农技人员深入乡村、深入田间地头,指导农民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合理使用农(兽)药,科学进行防疫、防病、灭虫工作。三要做好对生产基地的蔬菜、水果、猪肉、禽蛋和水产品等主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对于检出含有禁用农(兽)药或农(兽)药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及其生产者,要及时依法进行处理。对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禁用农(兽)药进行防疫、防病和灭虫的,要监督生产者待休药期或药物的安全间隔期结束后再上市销售,确保不合格农产品不出产地、不进市场。
 
  三、切实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监管
 
  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监管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环节,也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赋予农业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各地要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检测技术人员,切实做好对进场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抽查检测工作。对于检出含有禁用农(兽)药或农(兽)药等有毒有害残留超标的农产品,要立即停止该产品的销售并监督销售者及时对该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对于不按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制度的,要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要加强对进场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溯源管理,对于检测中发现有禁用农(兽)药或限用农(兽)药超标的农产品,要及时溯源,查清生产源头,并对该产品及其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批发市场销售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四、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制度建设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局属有关单位要按照《景德镇市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要切实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抓紧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监测、预警和快速反应体系,做到防范于未然,确保一旦出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后,能够快速反应、高效运行、妥善处理。要正确引导舆论,对于不实的报道,要及时回应,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二O一O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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