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7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25 11:11:07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704
核心提示:《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14〕79号
发布日期 2014-06-19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j.gov.cn/art/2014/6/24/art_32432_163742.html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和《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省卫生计生新闻出版广电机构设置的通知》(浙编〔2013〕25号),设立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计生委是主管全省卫生、计划生育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审批。

  2?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审核。

  2?外国医疗团体来浙短期行医审批。

  3?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

  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5?省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估。

  6?根据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经批准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承接的职责。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2?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

  3?组织我省全国卫生县城、全国卫生乡镇评审。

  4?组织我省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

  (四)划出的职责。

  1?将原省人口计生委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入省发改委。

  2?将原省卫生厅起草有关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制订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将原省卫生厅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职责,划入省安监局。

  (五)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具有浙江特色的健康发展战略,加快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大力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全面推进卫生强省和健康浙江建设。

  2?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3?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4?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

  5?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订,建立统一高效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

  6?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7?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建设、法治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创建幸福家庭,营造良好的改革秩序和发展环境。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组织制订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订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订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精神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爱国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订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订全省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订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采供血机构以及院前急救机构管理的规范、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订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建设和谐医患关系,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拟订执行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和采购、配送、使用的有关规定,提出我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负责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八)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订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和卫生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组织开展重点学科建设。参与制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十五)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六)组织制订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负责中医药的继承、创新和中西医结合工作,统筹协调中西医发展。

  (十七)负责来浙中央领导和重要外宾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国家和省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工作。

  (十八)负责管理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单位。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公共卫生委员会、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计生委设21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地方标准,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法制理论研究和普法教育工作。

  (三)规划与信息化处。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组织实施健康发展战略,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负责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装备管理,指导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省属预算单位基建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规划、标准和安全规范,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五)卫生应急办公室(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牌子)。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规划、制度、预案和规范措施,组织指导全省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事件、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生物安全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收集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六)疾病预防控制处(挂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拟订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完善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公共卫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医政医管处。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以及院前急救机构管理等有关地方性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医疗技术的准入管理,拟订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规范,负责全省医疗服务监管工作,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八)基层卫生处。拟订基层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指导全省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体制机制改革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九)妇幼健康服务处。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指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和跟踪评价,参与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十一)综合监督局。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指导规范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精神卫生、爱国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和计划生育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

  (十二)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拟订执行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全省药品、医用耗材、乙类大型设备等药械集中采购,拟订全省药械集中采购目录,负责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管理和采购交易过程的日常监管。承担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研究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市县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指导市县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承担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负责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机制,指导、督促市县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动态监测工作,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

  (十六)宣传处。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思想文化建设。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组织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宣传,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

  (十七)科技教育处。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医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十八)国际合作处(挂港澳台办公室牌子)。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涉外事务,开展科技、人才和资金引进工作,组织实施对外合作交流项目和活动,负责管理国际和境外民间组织在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合作交流活动,推动中医药的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实施医疗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

  (十九)保健局(挂省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牌子)。负责来浙中央领导和重要外宾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国家和省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对全省干部保健部门的业务指导。承担省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人事处。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二十一)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其他机构

  省中医药管理局(正处级)由省卫生计生委领导和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拟订并实施全省中医药(中西医结合)事业发展规划、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人员的准入管理;负责各级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中医教育与科研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工作;负责拟订并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发展规划,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负责拟订和实施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各级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工作;参与拟订全省中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中医药的扶持政策;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的继承、传播和发展,推动中医药科普知识普及;指导和协调中医药国际交流和与港澳台的中医药合作;推进中医药国际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负责指导全省民族和民间医药工作。

  五、人员编制

  省卫生计生委机关行政编制为13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处级领导职数51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卫生计生监察专员4名(正处长级)。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0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省发改委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改委负责研究提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订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省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省卫生计生委和浙江检验检疫局、宁波检验检疫局进一步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四)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省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指导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订、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向省卫生计生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省卫生计生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订、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省卫生计生委应当尽快制订、修订。

  2?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与省安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安监局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组织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省编委办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编委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浙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49) 法规动态 (95)
法规解读 (2956)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40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7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