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0日
河南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农业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渔业船员二级、三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2.取消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3.取消己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渔业船舶登记和船员证书签发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2.将进入地方级水生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将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整合为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
(四)承接的职责。
1.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
2.农药广告审批。
3.外国人进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
4.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
5.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下放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其他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加强农业标准化生产管理;加强农产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2.加强全省都市生态农业规划、指导和服务,加强“菜篮子”工程建设。
3.加强现代农业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种植业、渔业、乡镇企业、都市生态农业、农垦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省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二)承担完善全省农村经营管理体制责任。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研究提出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建议;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监督惠农政策落实。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全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全省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与省财政部门协商并共同组织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省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全省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国内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五)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
(六)承担提升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
(七)组织、协调全省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对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对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负责对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省农业信息化体系建设,牵头拟订农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度、规范。开展相关农业综合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提出农产品市场调控的政策建议。开展培育农产品品牌工作。
(九)拟订全省农业科技、教育、农技推广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一)制定并实施全省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都市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二)组织全省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渔事纠纷,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十三)承担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农业贸易促进和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提出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负责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出口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业厅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以及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承担农业新闻发布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和行政审批综合办公有关工作,制定机关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协调机关、直属单位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二)人事处(河南省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小组办公室)。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受委托承担农业系列高级职称和农民技术职称评审有关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承担全省农业系统人事劳动统计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出国人员审查工作。
(三)产业政策与法规处(河南省农业结构调整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拟订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规划和意见;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起草农业农村经济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负责农业执法监督;承担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农村固定观察点工作。
(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提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指导、扶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与发展;指导一村一品发展。
(五)河南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监督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实,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治理农村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参与审核省有关部门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项目和标准;协助查纠加重农民负担行为。
(六)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组织拟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组织拟订“菜篮子”工程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都市农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以及农产品市场调控的政策建议;负责全省农业信息化建设;协调推进农业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负责农业部门综合统计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负责农业展会的组织协调工作。
(七)发展计划处(河南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拟订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建议;提出全省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省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现代农业示范区管理、指导及监管;负责协调支农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参与拟订农业开发规划;承担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业扶贫、援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等对口支援工作。
(八)财务处。提出财政促进金融、保险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组织预算项目绩效评价;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与省财政部门协商并共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九)对外经济合作处。承担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参与农业贸易谈判及产业损害调查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农业贸易促进和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负责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出口工作;承办农业对外援助有关事宜;承担协调管理我省与有关国际农业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交流事务。
(十)科技教育处。承担全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示范推广工作,承担指导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工作,承担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承担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和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
(十一)种植业管理处。拟订种植业发展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负责科学施肥、耕地质量管理、发展节水农业和水肥一体化相关工作;负责耕地质量等级评价,发布耕地质量信息;负责苗情、墒情、病虫情等农情信息的监测与发布;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负责农业植物品种管理、新品种保护、农作物新品种审定相关工作;负责种子市场管理、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承办国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负责农业技术试验示范及推广应用。
(十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参与起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相关农业投入品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并发布信息;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牵头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监管工作;依法开展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十三)水产局(河南省渔政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局)。拟订全省渔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技术进步措施并指导实施;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渔业标准化生产和健康养殖;负责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对水产品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处理渔事纠纷;负责监督管理渔船、渔机、网具;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休闲渔业发展工作。
(十四)河南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乡镇企业管理局)。负责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农业产业化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发展;负责指导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定期监测评估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拟订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体制改革;引导乡镇企业布局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承担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拟订休闲农业等农村第三产业发展政策、规划和有关标准并组织实施,引导休闲农业与农产品加工业融合发展。
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乡镇企业管理局)内设产业化发展处、创业指导处、农产品加工处、休闲农业综合处(机构规格均为副处级)。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农业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4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主任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总农艺师、总经济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副主任3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0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相关分工。省农业厅负责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为与中央部署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衔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省农业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二)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1.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省农业厅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与省能源规划建设局有关职责分工。省能源规划建设局负责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规划以及指导农村能源发展工作,会同省农业厅推进农村可再生能源规划建设,侧重于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省农业厅在其职责范围内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规划建设,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侧重于技术推广和具体项目落实。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
3.与省林业厅有关职责分工。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厅加强水果、花卉等检疫工作的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检疫工作,双方检疫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疫。
4.与省粮食局有关职责分工。省农业厅负责粮食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省粮食局负责粮食(含食用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