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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地方标准制定规程(试行)》的通知(苏质监标发〔2014〕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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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17 08:49:47  来源: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2311
核心提示:现将《江苏省地方标准制定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江苏省质监局联系。
发布单位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苏质监标发〔2014〕108号
发布日期 2014-05-30 生效日期 2014-05-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jsqts.gov.cn/zjxx/GovInfoPub/Department/showinfo.aspx?InfoID=ae8ca9b1-6b30-4eba-a4eb-dc859bbdeceb&CategoryNum=001019

各省辖市质监局,昆山、泰兴、沭阳质监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标准制定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江苏省质监局联系。

  联系人:袁超,联系电话:025-68952671。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5月30日

  江苏省地方标准制定规程(试行)

  第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不含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下同),适用本规程。

  第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

  第三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

  地方标准立项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与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紧密;

  (二)属于全省范围内普遍适用的规范;

  (三)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法律法规允许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除外);

  (二)已纳入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计划;

  (三)不属于技术和管理要求,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

  (四)属于在国家和行业层面上才能统一实施的;

  (五)在全省范围内不具有代表性;

  (六)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七)其他原因。

  第六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向社会征集每年度的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征集期应不少于40日。

  第七条  申报地方标准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江苏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

  (二)标准草案。

  第八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地方标准立项项目。

  第九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地方标准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若有异议,组织相关专家论证是否立项,论证结果作为最终结论。

  第十条  公示期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地方标准立项项目,项目期限为一年以内。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标准承担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组,负责标准草案的编制。

  标准起草组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和标准化专业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

  (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

  (三)标准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T 1.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的条款,并明确标准的归口单位;

  (四)充分考虑标准实施的可行性。

  第十三条  起草标准应按照标准起草计划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并征求相关方的意见。

  第十四条  标准征求意见在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标准承担单位进行。

  第十五条  征求意见处理完毕后,由标准承担单位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标准送审材料。标准送审材料包括:

  (一)标准送审稿及其电子文本;

  (二)标准编制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三)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及其电子文本。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应经地方标准审查会(以下简称审查会)通过。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内容确定审查会专家组,包括行政机关、科研院所、应用单位、标准化研究机构等相关方面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在相应领域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  审查会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也可委托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审查会应当对地方标准送审文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影响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送审文本经审查会审查通过后,标准承担单位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于1个月内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地方标准报批文本向社会公示。推荐性地方标准报批文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强制性地方标准报批文本公示期限不得少于60日。

  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报批文本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5日内批准,经统一编号后发布。

  第二十条  地方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有关部门报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到期未能完成的项目,标准起草单位需在到期一个月之前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经同意后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逾期仍未完成的,该地方标准项目终止。

  第二十二条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定期组织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复审有关地方标准:

  (一)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制定或者修订的;

  (二)地方标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的;

  (三)与地方标准相关的生产技术、检测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地方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新的情形需要复审的。

  第二十四条  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工作完成后,提出书面复审建议,复审建议包括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并说明主要理由。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复审建议,确定地方标准的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仍适用的地方标准为继续有效;

  (二)需要作修改的地方标准作为修订项目,负责修订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本规程第七条的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年度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三)需要废止的地方标准,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江苏 
 标签: 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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