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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宜府办发〔201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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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11 09:08:45  来源: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682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特提出关于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宜府办发〔2012〕24号
发布日期 2012-04-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yichun.gov.cn/zwgk/zcwj/zfwj/2012j/yfbf_6708/201204/t20120423_167186.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围绕建设“幸福宜春”的总目标,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健全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大力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按照“政府负总责,县乡有机构,监管到村组,检测全覆盖”的原则,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1.各县(市、区)农业局、畜牧水产局要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确定专人专管。
 
  2.乡镇农技综合站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确定种植业、养殖业质量安全监管员2-3人,明确责任,赋予职能,保障工作经费。行政村要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
 
  3.认真抓好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成“职能明确、人员到位、力量匹配、业务规范、服务有力”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明确其公益性单位性质和职责任务,使其有精干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备的工作条件,有稳定的工作经费和规范的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能力。
 
  4.切实抓好县级农产品质量检测站项目建设。农业部下达给各县市区的农产品质检站项目,各地必须抓紧建设,尽快投入运行。必须尽快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队伍,确保发挥项目作用。要成立机构(全额事业单位)、落实人员和必需的检测经费。每个县级检测站要配备检测人员3-5名,检测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并由县(市、区)财政安排10万元左右的工作经费专门用于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质量抽检。
 
  三、职责任务
 
  1.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机构主要职责:制定本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制度,监管实施方案,抽样检测计划,负责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要建立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并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及企业内检人员的培训工作。
 
  2.乡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的推广、完成各级农产品抽样检测、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及其他各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措施的督促落实等任务,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责任重大。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农业部门牵头抓,编制、劳动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确保2012年年底完成建设任务。
 
  2.建立督查考评机制
 
  年底前,围绕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目标,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各县(市、区)完成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市政府将把各县(市、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运行情况列入“三农”工作综合考评内容。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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