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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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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6-05 14:47:03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135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新出台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办发〔2014〕29号
发布日期 2014-05-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gkml.hubei.gov.cn/auto5472/201405/t20140529_503484.html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推进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部分地方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特别是今年4月以来,全国连续发生了几起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务必高度重视。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新出台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饮用水水源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定。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本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责任主体,要从执政为民、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环境监管,切实保障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严格依法依规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

  (一)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工作。坚决关闭和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排污口及与供水作业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地方政府要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二)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规范化建设。对已划分但不能满足水质保护要求的水源保护区要尽快调整;2015年底前,各地要完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水源保护区要设置明显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及护栏围网等隔离设施。

  (三)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要对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单位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达标的坚决予以关闭。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曝光查处结果。

  三、加快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综合协调和问责机制

  各级政府要强化责任,统筹协调,环保、水利、农业、住建、卫生、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对跨流域、跨区域的饮用水水源,流域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上下游联动协调机制,上游地方政府或部门从事可能影响水质安全的活动时,必须分析其对下游供水的影响,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确保下游供水安全。

  省政府建立重点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机制,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湖北省重点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管理办法》,将考核结果和环境质量与地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挂钩。探索建立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推进重点流域生态环境安全体系建设。对水质保护较好、水环境得到改善的地区进行奖励,对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造成水质恶化的地区采取约谈问责、区域限批等措施。

  四、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快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周边及上游产业结构,坚决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能。

  环保部门要加强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对湖库型水源地集雨区和河流型水源地上游的建设项目,要严把环境准入关,坚决杜绝为开发建设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现象;加强对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加强风险源排查,并将排查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水利部门要加强沿江沿河泵站、涵闸排水和河道清淤整治的水质监测,及时将排水时间、流量等情况通报环保部门,做好对下游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影响分析和预警工作。对可能危及下游供水安全的,应当及时通报并采取调控措施。

  农业部门要扎实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及周边农业种植施用化肥、农药的监控,加强渔业养殖污染治理,积极推行水产生态养殖模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投饵(肥)和网箱、围栏养殖,逐步清退具有饮用水水源功能的湖库内现有水产养殖场。

  住建部门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达标运行。

  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上游地区油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储存设施的监管,合理规划运输线路,确保运输安全及饮用水水源安全。当发生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交通事故时,要及时通报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对周边及下游供水安全造成影响。

  五、强化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

  (一)认真做好风险防范工作。要科学优化饮用水水源布局和供水格局,统筹城乡供水和水源保护,集中供水,集中保护,降低成本,减少风险。要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加强对医药、化工、造纸、冶炼、污水处理厂及排水泵站、涵闸等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清理整治,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强化饮用水水源保护应急管理。要积极推进城市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建设,保障应急状态下的供水安全。2017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应建设至少1个具备安全供水能力的备用水源;2020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及有条件的乡镇应建设至少1个具备安全供水能力的备用水源。要加强重点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能力建设以及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分级预警体系,及时进行安全预警,完善区域应急监测网络和应急处置方案,加强应急演练。供水单位应加强设备维护和升级改造,提高饮用水达标处理的工艺和水平,按照要求定时检测取水口水质,并实时监测出水水质,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三)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持对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高度敏感,一旦发生涉及饮用水水源的污染事件,要按程序报告,及时妥善处置。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导致原水供应中断的,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应急供水,并积极采取工程措施治理污染,尽量减少供水影响、缩短停水时间。对能够取用临时备用水、实行间歇供水的,尽量做到不停水。在取水水质受到影响时,要认真分析原因,视情采取深度处理、投加活性炭等措施,在确保供水水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正常供水的影响。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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