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等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并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在此基础上,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共计30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9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11项。在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有1项属于涉密事项,按照规定另行通知。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29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要坚持在放开、放手、放活上下功夫,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加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再造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服务,推进批后监管,进一步提速增效,推动政府服务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5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18项)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1项)
对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二、市商务委(1项)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初审
三、市教委(1项)
民办高等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四、区县教育部门(1项)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高级中等教育、中等及以下职业技术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校长资质核准
五、市财政局(1项)
国有集体企业和没有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公务用车额度审批
六、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2项)
(一)馆藏文物拍摄审批
(二)当地人民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
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1项)
税务登记(开业、变更)
八、区县档案部门(1项)
对设置综合档案馆的审核
九、市盐务管理局(2项)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初审(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市经济信息化委“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
(二)“多品种食盐准产证”初审(有关审批内容调整至市经济信息化委“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含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的审批)”)
十、市地震局(1项)
上海市地震安全性评价人员二级执业资格核准
十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项)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
(二)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注册登记
十二、上海海事局(4项)
(一)船员资格临时特免证明签发
(二)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防治船舶污染能力专项验收
(三)引航员注册审批
(四)船舶修造、水上拆解地点确定
附件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共11项)
一、市商务委(1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免除提交“煤炭经营资格证”)
二、市教委(1项)
民办高等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变更备案和聘任校长核准(审批事项名称调整为“民办高等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变更备案”)
三、市财政局(1项)
公务用车额度审批(新增公务用车的审批对象由“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集体企业”调整为“行政事业单位和由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
四、市农委(4项)
(一)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进出口审批(审批内容增加“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二)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初审(审批权限由初审调整为终审,事项名称更改为“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三)进入本市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进行科学调查、参观旅游的审批、审核(审批内容增加“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审批”,事项名称更改为“进入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进行科研调查、参观旅游审批”)
(四)农作物种子检验员(审批权限由初审调整为终审)
五、市环保局(1项)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化学品专业处理单位的认定)(审批内容增加“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的审批)
六、市文广影视局(市文物局)(2项)
(一)港澳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初审)(审批权限由初审调整为终审,事项名称更改为“港澳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和独资经营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的许可”)
(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初审)(审批权限由初审调整为终审,事项名称更改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
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1项)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下放区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