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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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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29 10:16:26  来源: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748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针对目前存在的生产销售假冒清真食品、使用误导性清真标识、违规开展认证及评价活动等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含进出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清真食品监管,现将有关要求予以通知。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等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办等部门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4-1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nmfda.gov.cn/CL0165/13613.html

各盟市食品安全办、民委、质监局、食药监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支机构: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部门关于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食安办〔2014〕6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针对目前存在的生产销售假冒清真食品、使用误导性清真标识、违规开展认证及评价活动等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清真食品(含进出口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清真食品监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快制定强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仅是保障少数民族生活特需品的民生问题,更是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落实国家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国家制定了规范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我区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就目前情况看,我国清真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尚不健全,清真食品标准和认证评价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今年国家民委将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推动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的及早出台。待国家清真食品管理条例出台后,自治区将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加强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管工作,并配合国家民委做好清真食品认证制度的可行性研究。各盟市民族事务工作部门也要结合各地实际,适时出台清真食品管理的规范性措施。

  二、进一步加大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力度

  各盟市民族事务工作部门、认证监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是严把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审批关,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个人,均须向盟市民族事务工作部门申请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许可证和标志牌,取得清真食品标志使用许可后,应当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取得清真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各地民族事务工作部门通过日常巡查、投诉举报处理、专项治理巡查和重大活动安全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含屠宰企业)、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清真餐饮点的全面监管,重点检查纠正各类“清真不清”等问题。三是开展清真食品专项治理工作,集中整治使用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原料生产加工清真食品的问题。四是针对有些清真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中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凡不符合生产、经营要求的企业或个人,吊销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许可证,取消其清真标志;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五是重点打击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擅自印制、加贴清真食品标识,掺杂造假或制售假冒清真食品和未经批准开展清真食品认证活动等违法行为,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六是结合民族传统节日,各有关部门,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管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予以处理。同时要加大清真食品的舆情监测工作,对媒体和广大群众反映的清真食品问题要迅速处置,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进一步加强清真食品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盟市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做好清真食品监管工作,作为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建设食品药品安全内蒙古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责任感,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一是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涉及清真食品的突出问题隐患以及突发事件的信息沟通工作,实现信息共享,以便及时掌握、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我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大局。二是建立健全清真食品重大事件预警处置机制和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协调配合,形成清真食品监管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媒体和社会反映的涉及清真食品问题要高度重视、果断处置。三是加大对辖区内清真食品监管工作的检查督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依法依纪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问责。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注意收集情况,总结工作经验。

  自治区食安办      自治区民委      自治区质监局

  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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