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持续保持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的有关要求,现将我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及对自查报告的实地抽查(以下简称年审)工作规定如下:
一、省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获证企业年审工作。市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自查报告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企业自查报告的实地抽查,指导和督促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以下简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展获证企业自查报告审核工作以及审核情况汇总工作。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的自查报告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按时将本行政区域获证企业的自查报告审核情况报上级局。在获证企业年审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立即逐级上报到省许可证办公室。
二、省许可证办公室收到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应及时将证书及《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审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一并寄送获证企业所在地的市许可证办公室。企业应前往市许可证办公室领取许可证证书和通知单,认真阅读通知单内容,明确企业年审的时限和要求,并当场签字确认。企业应妥善保管通知单,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和接受对自查报告的实地抽查。
三、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获证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满一年的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申报表》(见附表 1 )一式二份;
(2)《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核结论表》(见附表2)一式二份;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企业自查情况记录部分);
(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四、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填写相应记录,对有缺陷的自查报告向企业提出整改意见。于每年的8月31日前完成当年度的自查报告审核情况汇总,在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核结论表》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注明日期、加盖公章。向市许可证办公室提交审核资料及《参加年审企业自查报告审核情况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表3)。市许可证办公室可根据自身情况修改附表3的格式,但必须提供表内所有信息。
五、各市许可证办公室接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的资料后,应及时对资料进行审核,于每年的9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参加年审企业自查报告的实地抽查工作,被抽查企业数量控制在参加年审企业数的10%以内。市许可证办公室应及时对企业做出年审结论,在参加年审企业的许可证副本的“企业自查情况记录”栏内签署意见、注明日期、加盖许可证年审专用章,办结后将许可证副本发还企业。于每年的10月31日前向省许可证办公室提交《获证企业年审情况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表4)。有遗留问题的,还应提交《获证企业年审遗留问题汇总表》(含电子版,见附表5)。
六、根据企业自查报告审核和对自查报告的实地抽查情况,企业年审结论分为三种:
(1)企业生产条件符合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年审结论为合格;
(2)在自查报告审核或对自查报告的实地抽查时,发现企业生产条件与产品实施细则有不符合的,应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达到要求的,企业年审结论为整改复查合格;
(3)企业经整改后,生产条件仍达不到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年审结论为不合格。
七、不按规定提交企业自查报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进行处理。获证企业在自查报告中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应其生产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八、省许可证办公室应根据各市许可证办公室上报的材料,对全省年审情况进行汇总,对存在的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年审不合格和应注销生产许可证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