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黑龙江省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黑龙江省开展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方案
为做好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企业自愿与实施专项许可相结合的原则,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将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质量管理纳入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探索有效监管手段,实现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质量安全的工作目标。
二、试点药店遴选条件
(一)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品GSP认证证书》。
(二)企业管理规范,质量管理制度健全且能严格落实,有效运行;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被有关监管部门处罚的记录。
(三)具有适合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设备,具备设置“专区专柜”条件。
(四)人员资质齐全有效,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
(五)经营规模较大、售后服务能力较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试点药店的选择
全省13个市(地)及垦区同时开展试点工作。此次试点药店原则上要求在较大规模医药连锁企业所属药店或大型零售药店中遴选。
四、试点内容
按照《黑龙江省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1),在试点药店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行为。
五、工作程序及步骤
(一)申请、审核及发证
1. 企业申请。申请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药店须向所在市(地)食品流通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食品流通许可管理规定的许可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 材料审查、发证。各市(地)食品流通监管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及本方案的试点条件,对申请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药店实施专项许可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合格的,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同意经营“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审查意见,并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
3. 各市(地)对此前已核准发放“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项目的药店,此次要按“规定”要求重新审核,符合要求的可作为试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范围。
4. 6月20日前,各市(地)食品流通监管部门要完成本辖区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药店的审查、发证工作。
(二)公示
6月25日前,各市(地)食品流通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示本辖区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药店名单及监督电话号码,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监督。
6月30日前,各市(地)食品流通监管部门将《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药店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及公示资料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乳制品监管处。
(三)督导、检查。
10月至11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全省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
(四)总结。
11月14日前,各市(地)将试点工作总结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乳制品监管处。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加强指导与监管,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认真遴选试点企业,组织开展培训,指导企业做好试点前的准备工作。及时掌握、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
今年正值基层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时期,在食品流通环节监管职责没有调整到位之前,由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监管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在食品监管职责划转完成后,由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续开展工作。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密切协作,做好工作衔接,切实保证工作质量。
(三)强化日常监管
要加强对试点药店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要求,确保持续符合经营条件,保障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试点期间,发现试点药店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取消试点资格;试点药店违反《药品管理法》被停业整顿或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活动,取消试点资格。
(四)落实主体责任
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试点药店承担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实行问题产品先行赔偿制度,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广泛宣传
各市(地)要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重大意义,让广大消费者了解用药品经营管理模式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是国家确保食品安全,关注民生,提振人民群众消费信心的重大举措,积极引导消费者改变消费习惯,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六)按时报送信息
试点期间,各市(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及时反馈工作中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加强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乳制品监管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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