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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4年小麦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4]1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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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22 01:53:38  来源:国家粮食局  浏览次数:92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的有关精神,做好今年小麦、早籼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2014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
发布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发布文号 发改经贸[2014]1026号
发布日期 2014-05-2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chinagrain.gov.cn/n16/n1077/n447016/5091086.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的有关精神,做好今年小麦、早籼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4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2014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
 
  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新粮收购工作,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沟通,密切关注小麦、早籼稻市场价格变化,周密部署,紧密配合,认真做好今年小麦、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特别是中储粮各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要按照预案有关规定,共同合理确定委托收储库点,共同组织好最低收购价粮食的验收入库,共同对当地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政策。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和指导多元市场主体积极入市收购新粮,及时协调解决收购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小麦、早籼稻收购工作顺利开展和市场平稳运行,确保不出现农民“卖粮难”。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2014年5月20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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