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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闽食药监食生〔201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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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22 01:34:20  来源: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48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结合福建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等要求,现就我省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
发布单位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闽食药监食生〔2014〕79号
发布日期 2014-04-28 生效日期 2014-04-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fjfda.gov.cn/detail/d20074.html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结合福建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等要求,现就我省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衔接问题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件)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分阶段推进“先照后证”等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并将于2014年9月在全省范围推行。为与我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现就我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涉及的相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食品生产许可已实行“先照后证”商事制度改革的区域,申请人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新申请、变更)时,应提交营业执照,不应再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审查组现场核查时,现场核查结果合格的,一并进行许可检验抽样;符合许可条件的,经审批后一并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副页。
 
  (二)食品生产许可尚未实行“先照后证”商事制度改革的区域,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内容
 
  (一)关于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立情况的审查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要求,“规模以上生产企业和相应的经营单位要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因此,在对规模以上生产企业进行文审及现场核查时,要结合审查通则及审查细则要求,审查其是否设立了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机构),未设立的,按不符合规定处理。
 
  (二)关于关键岗位人员能力的审查
 
  2011年以来,我省陆续对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人员、食品添加剂配料员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实行培训考试制度,并对考试合格的发放相应的证书。目前,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关键人员已基本通过考核并取得了《培训考试证书》。为进一步提升生产许可效率,自2014年5月1日起,申请人的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食品添加剂配料员的培训考试证书由审查组结合现场核查进行审查(审查标准仍然保持不变)并将相关证书复印件存入许可资料,申请人申请时可暂不提供。
 
  (三)关于生产场所及生产产品品种的审查
 
  近年来,在省局组织的生产许可证前抽查中,时有发现企业存在漏报、瞒报,申请材料中的生产场所、生产产品品种与实际生产状况不符等现象。审查组在进行现场核查时应认真核对企业实际生产布局和生产的产品品种,观察员也应协同进行检查,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企业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三、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是保障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的重要基础。为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调整下放工作,2010年7月26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的指导意见》(国质检食监函〔2010〕5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工作的基层局必须“五有”(有相应监管部门、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审查力量、工作保障),并明确了审批权限下放程序。为保证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质量,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调整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的基层局必须基本满足《指导意见》规定条件。当前,我省县级监管机构改革尚未调整到位,相关的食品生产行政管理制度、工作运作机制、监督审查技术力量和办公设施、经费保障等均未得到有效建立和落实,还都不具备《指导意见》规定条件。因此,审批权限不能盲目下放,撒手不管。拟下放的,承担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的基层局必须基本满足《指导意见》规定条件。
 
  (二)审批权限下放应当履行规定程序。各设区市局因监管工作需要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权限的,应根据《指导意见》要求建立调整审核制度,并对拟承担单位条件进行审核,提出调整方案,报省局审核同意后方可下放。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28日
 地区: 福建 
 标签: 登记 食品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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