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局,郑州市航空港区社会事业管理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关注度高。多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持续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但是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近期,甘肃省兰州市、湖北省武汉市相继发生了水污染事件,给人民群众生活用水造成了不利影响,给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工作敲响了警钟,为保障我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以日供水千吨以上集中式供水、学校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为重点的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针对供水单位的水源防护、城市管网卫生安全、周围区域、卫生管理、消毒设施、生产过程控制、水质检验以及人员健康持证等各环节,进行严格检查,全面排查一切有碍水质卫生的安全隐患。对无消毒设施或运转不正常的、水源卫生防护不符合卫生规范、未按要求对储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的等问题,要求限期整改,并通报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的,依法进行查处,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并报告给当地政府。各地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专项监督检查。
二、强化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日常监管
各地要依法加强对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日常性监督,严查违法行为,健全监管档案,监管覆盖率达到100%。加强对市政集中供水、自建集中式供水、学校自备供水、农村公共供水、二次供水等单位的卫生监督。增加对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监督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覆盖范围。对发现生活饮用水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必要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对日常卫生监督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违规行为,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不认真整改的,依法从重处罚,并通报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必要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同时,充分发挥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员作用,加强日常巡查力度,报送相关信息,及时排查和消除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
三、规范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一步规范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从水源选择、卫生防护、环境卫生、消毒设施、质量控制、水质检验、卫生管理以及人员健康检查等各环节,严把许可审批关。对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供水管理中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供水单位,不得发放卫生许可证;对卫生许可证到期需要延续的,要及时督促供水单位按照要求依法办理延续手续;对已经获证的供水单位,经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已不符合发证条件或要求的,有权收回相关证件。积极参加供水单位新、改、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将其预防性卫生审查作为硬性要求予以落实。
四、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
各地要按照要求,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建设,科学设置城市市政供水、自建供水、二次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等各类供水水质监测点,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组织开展供水单位出厂水、末梢水,二次供水、以及现制现售水等定期检测。会同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当地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需要重点监控的水质检测指标,并确定检测频次。对发现的水质卫生安全问题,要立即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建立供水部门和卫生部门关于水质监测情况互通制度,积极探索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社会公示制度,系统掌握和科学分析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
五、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责任意识,按照省卫生厅、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部门共同编制的《河南省城镇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2-2020年)》有关要求,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报告当地饮用水卫生安全现状,争取政府加大投入,着力加强饮用水现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和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水质卫生检测分析能力。加强水质监测预警,加强部门协调沟通,建立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模拟演练,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调查处置能力。落实重大事件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同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积极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宣传教育,努力营造良好氛围。
201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