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废止《关于开展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年度验证工作的通知》(浙质标函〔2009〕239号),全省各级代码办理机构自4月1日起停止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年度验证工作。
二、根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规定,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组织机构依法终止的,应当办理注销代码证书登记并交回代码证书。
三、组织机构不得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以及以买卖、出租等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四、组织机构因应用需要,要求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验证的,代码办理机构应当及时对登记信息进行核查并予以确认,确保使用的代码信息准确可靠。
五、各级质监部门和代码办理机构要做好相关公示公开工作,加强宣传,做好服务。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