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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审实行自愿原则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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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19 13:46:19  来源:余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浏览次数:949
核心提示:根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0号)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关于组织机构代码年度验证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组代管中发[2014]17号)文件精神,本局经研究决定,进行公告。
发布单位
余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余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3-17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j.yy.gov.cn/art/2014/3/17/art_19557_1393343.html
   根据《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0号)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关于组织机构代码年度验证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组代管中发[2014]17号)文件精神,本局经研究决定,公告如下:
 
  1、本市各类组织机构申请、换发、补办、变更、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仍按《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本市各类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年度内未发生变化的,自即日起可不再办理年度验证(年审)。
 
  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一楼1号窗)联系方式:0574-62727842,余姚市舜水南路119号;
 
  泗门分中心质监窗口(二楼31号窗)联系方式:0574-62136186,泗门镇光明南路99号。
 
  余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3月17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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