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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的通知(冀食药监法〔2014〕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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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12 02:52:10  来源: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32
核心提示:随着机构改革的逐步到位,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增加了新的职能,为进一步提高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质量,推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规范化开展,现就有关事项进行通知。
发布单位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冀食药监法〔2014〕181号
发布日期 2014-05-12 生效日期 2014-05-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hebfda.gov.cn/CL0216/49437.html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自2013年7月1日实施《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JFS-2013-49001)(以下简称《文书规范》)以来,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增强。随着机构改革的逐步到位,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增加了新的职能,为进一步提高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质量,推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规范化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书规范》用于规范食品(包括食品生产、食品加工、食品流通、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二、《文书规范》统一适用于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三、《文书规范》中《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等文书供食品监督执法使用;《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技术鉴定委托书》等文书供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化妆品监督执法使用。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12日
 地区: 河北 
 标签: 行政执法 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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