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7月1日实施《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JFS-2013-49001)(以下简称《文书规范》)以来,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进一步增强。随着机构改革的逐步到位,新组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增加了新的职能,为进一步提高全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行政执法质量,推动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规范化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书规范》用于规范食品(包括食品生产、食品加工、食品流通、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餐饮服务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行政执法行为。
二、《文书规范》统一适用于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三、《文书规范》中《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等文书供食品监督执法使用;《产品样品采样记录》、《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技术鉴定委托书》等文书供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化妆品监督执法使用。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