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4〕67号)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4〕67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5-07 09:35:33  来源: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68
核心提示:2014年,全省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抓监管、促规范、保安全为总体目标,在练好内功、抓好培训、强化监管上下功夫,重点做好药品化妆品流通领域日常监督检查,继续深入整顿和规范药品化妆品流通秩序,确保药品化妆品流通安全。
发布单位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4〕67号
发布日期 2014-03-06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ada.gov.cn/webinfo/shengju/adaweb/zwxx/wjtz/2014/03/30971.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市场监管局:
 
  现将《2014年全省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6日
 
  2014年全省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
 
  2014年,全省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抓监管、促规范、保安全为总体目标,在练好内功、抓好培训、强化监管上下功夫,重点做好药品化妆品流通领域日常监督检查,继续深入整顿和规范药品化妆品流通秩序,确保药品化妆品流通安全。
 
  一、切实抓好新修订药品GSP实施
 
  (一)切实抓好新修订药品GSP实施。今年是实施新修订药品GSP的关键一年。各地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抓好。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抓住关键环节,理清思路,明确策略,切实起到提高门槛、规范行为的目的。要加强GSP跟踪检查,及时发现企业在GSP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二、做好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
 
  (二)做好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国家总局正在制定药品零售企业实施分级管理指导意见,拟通过分级管理,让有较好经营条件和较好服务能力的企业同一般企业或较差企业区别出来,给予其差异化经营权限,有利于流通领域“扶强限劣”,解决执业药师短缺,服务范围与服务能力不相适应的突出问题。各市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三、加强药品流通领域日常监管
 
  (三)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各市、直管县局要对药品流通的重点环节、重点品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掌握的问题企业加大检查频次,并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四)定期公开检查结果。各市、直管县局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上报上个月检查情况、整改复查情况和约谈企业情况。省局每月第十个工作日前在省局网站公开各市检查情况的汇总结果和省局跟踪抽查、督查、飞行检查结果。
 
  (五)定期分析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各市、直管县局每季度分析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排查可能产生安全风险的各种因素,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并在下季度第十个工作日前报省局。省局根据各市、直管县药品化妆品流通安全情况,适时向当地政府通报辖区药品流通安全形势分析报告。
 
  (六)推进药品流通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落实省局《安徽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办法(暂行)》,继续推进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的信用分类管理工作。
 
  四、扎实开展药品流通领域专项整治
 
  (七)推进实施药品电子监管。为确保完成《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要求的2015年年底前全面实施药品全品种全过程电子监管的目标,各市要制定方案,按照国家总局要求,全面推进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入网、开展核注核销工作。要把推进电子监管工作与企业GSP认证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坚持每天登录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加强对电子监管信息的使用,把使用和督查结合起来,促进信息完善和可用。
 
  (八)加强药品分类管理和高风险品种监管。落实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分类管理监督指导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秘〔2013〕286号),严格药品分类管理,强化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购销管理,严格执行零售管控措施,谨防从药用渠道流失。在高温季节部署开展疫苗等冷藏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保障疫苗等冷藏药品质量安全。
 
  (九)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整治。认真研究互联网药品信息管理工作特点,加强对已批准的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网站的监管,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违规销售药品的违法行为。
 
  五、加强化妆品流通领域检查工作
 
  (十)开展化妆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检查。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化妆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重点检查化妆品“四无”产品,即无《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制的化妆品、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化妆品、无批准文号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无进口化妆品备案文号的进口化妆品。
 
  六、开展宣传培训工作
 
  (十一)开展宣传培训工作。省局开展对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人员GSP业务培训,对市局药化监管人员电子监管培训和日常监督检查培训。市局要做好对县局监管人员和辖区内零售企业管理人员GSP及电子监管的培训工作。各市要开展化妆品流通领域集中整治的宣传,将化妆品监管知识宣传到千家万户,营造化妆品人人使用、人人监督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对药品流通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督查
 
  (十二)加强对市、直管县局药品流通监管工作的督查。省局对市、直管县局流通监管情况进行督查,加强对药化流通企业、医疗机构药房和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网站的抽查,做到辖区全覆盖。
 
  (十三)加强对药品流通审批事项的督查。省局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等行政执法工作,及时发现、纠正违规和不当行为。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3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230)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8) 其他法规 (51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0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