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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鸡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鸡食药监发〔2013〕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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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24 08:42:56  来源:鸡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84
核心提示:现将《鸡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鸡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鸡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鸡食药监发〔2013〕102号
发布日期 2013-09-0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yjj.jixi.gov.cn/news.aspx?id=1534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局、直属各单位、局相关科(室):
 
  现将《鸡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三年九月二日
 
  鸡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领导体系
 
  2.1 应急指挥部或领导小组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内设各机构的职责分工
 
  2.3.1餐饮监管部门的职责
 
  2.3.2其它部门的职责
 
  2.4事故查处组职责
 
  2.5专业技术机构
 
  2.5.1医疗机构
 
  2.6专家咨询委员会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指挥协调
 
  4.4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责任与奖惩
 
  5.3  评估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6.2  医疗保障
 
  6.3  人员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物资经费保障
 
  6.6  应急演练
 
  6.7  宣传培训
 
  6.8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
 
  鸡西市餐饮服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餐饮服务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政府保障餐饮服务安全和应对餐饮服务安全事故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餐饮服务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黑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鸡西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消费环节、保健食品、化妆品流通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  事故分级
 
  根据餐饮服务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按照《鸡西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分类标准,突发餐饮服务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4.1  特别重大餐饮服务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餐饮服务安全事故:
 
  (l)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本省及其他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2  重大餐饮服务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餐饮服务安全事故:
 
  (l)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本市及其他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餐饮服务安全事故。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餐饮服务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区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县(市)、区,给人民群众饮食、身体健康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超出本地区政府处置能力的;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餐饮服务安全事故。
 
  1.4.4  一般餐饮服务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般餐饮服务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街道,给人民群众饮食、身体健康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超出事发地街道或相应监管部门处置能力的;
 
  (4)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餐饮服务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
 
  1.5.2  加强预防。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5.3  分级负责。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1.5.4  科学规范。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
 
  1.5.5  快速高效。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做好善后处置及整改督查工作。
 
  2. 组织领导体系
 
  2.1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①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②负责事故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
 
  ③负责统一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④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各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设立本级餐饮服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①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②检查督促各单位(科、直属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③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④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⑤收集信息,分析动态;
 
  ⑥统一为新闻机构提供或发布事故处置的有关信息,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根据授权接受媒体的专访;
 
  ⑦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内设各机构的职责分工
 
  2.3.1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的职责
 
  ①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②依法调查取证;
 
  ③依法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违法行为;
 
  ④承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2.3.2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小组组成及其职责
 
  统一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2.4事故查处组职责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区级具体监管部门为主负责,该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对案情特别重大、可能涉嫌犯罪的,通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专业技术机构
 
  2.5.1医疗机构
 
  由市卫生局负责,其分管领导任组长。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2.6 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咨询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3 .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要完善餐饮服务安全事故监测、预测预警制度,加强对餐饮服务安全事故和可能引发餐饮服务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的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对于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餐饮服务安全事故,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和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区政府做出报告。餐饮服务安全事故必须在事发30分钟内报告事故主要情况,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影响范围、事故性质、事件发展趋势和采取的措施等。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餐饮服务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可能对本区的影响范围与程度,按照事故的分级原则,对预警实施分级色标管理,从轻到重依次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涉及发生Ⅳ级餐饮服务安全事故,事故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涉及发生Ⅲ级餐饮服务安全事故,或已发生Ⅳ级餐饮服务安全事故且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涉及发生Ⅱ级餐饮服务安全事故,或已发生Ⅲ级餐饮服务安全事故且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I级):预计在本行政区域内可能涉及发生I级餐饮服务安全事故,或已发生Ⅱ级餐饮服务安全事故且事态正在蔓延。
 
  3.2.2  加强日常监管
 
  各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鸡西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部门建立健全餐饮服务安全事故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并按照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3  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有关部门举报餐饮服务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餐饮服务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调查部门要将调查处理后的情况及时通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2.4  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内容:
 
  a.已掌握的可能引发IV级及以上餐饮服务安全事故风险信息;
 
  b.本区行政区域内已发生的IV级及以上餐饮服务安全事故信息。
 
  (2)通报方式:
 
  a.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餐饮服务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的区有关部门,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b.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事故的险情,应当及时上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在2小时内向事故有关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其他街道、与我区毗邻的县、市食药监局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特殊通报:
 
  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首先接报的部门要立即向市政府和市食安办报告,由市政府和市食安办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4)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
 
  对于餐饮服务安全事故,市食安办在上报区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3.2.5  应急准备和预防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3.2.6  预警发布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做好餐饮服务安全事故的预警工作,及时分析、整理并提出需发布的餐饮服务安全预警信息,报市政府批准并确定相应预警级别后,向社会发布或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以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多渠道进行,必要时采取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
 
  3.3报告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建立、健全突发餐饮服务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应主动监测,按规定报告。
 
  3.3.1 餐饮服务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餐饮服务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3.2报告内容
 
  本区行政区域内已发生的Ⅳ级及以上餐饮服务安全事故信息。
 
  3.3.3  重大餐饮服务安全事故的报告及时限
 
  各街道和区政府各单位接到重大餐饮服务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区政府和区食安办报告,由区政府办公室和区食安办初步核实后分别向市政府和市食安办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或有关职能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餐饮服务安全事故或疑似重大餐饮服务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做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3.3.4  责任报告单位
 
  (1)餐饮服务企业、保健品化妆品经营企业;(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3)各街道及有关部门。
 
  3.3.5  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街道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餐饮服务业,经营保健品、化妆品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饮服务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  初次报告
 
  事发地街道或有关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3.3.7  阶段报告
 
  事发地街道或有关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8  总结报告
 
  包括餐饮服务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  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4.1.1  事故发生后,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4.1.2  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启动先期处置机制。30分钟内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础处置工作;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收集现场动态信息,对初步判断为属于Ⅳ级及以上餐饮服务安全事故的,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按规定要求报告至区政府、区食安办。
 
  4.2  分级响应
 
  餐饮服务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启动权限为:I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Ⅱ级响应,由省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市政府决定;Ⅳ级响应,由区政府决定。高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时,低级别应急响应必须同时启动。
 
  4.2.1  一般餐饮服务安全事故(Ⅳ级)的应急响应
 
  区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1)一般餐饮服务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并由区政府、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向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同时立即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并组织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向区政府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2)预案启动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会立即转换为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总指挥应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担任。
 
  (3)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启动事故调查组、事故查处组、医疗救治组、专家组、综合组、现场检测与评估组、新闻报道组、警戒保卫组、物资保障组等处置小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4)区应急指挥部开通与上级单位和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区应急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
 
  4.2.2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的应急响应在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下,由区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工作。
 
  区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立即转换为区应急指挥部,并将有关情况迅速上报省、市政府。区应急指挥部各专业小组按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为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派出的应急支援队伍提供条件保障。
 
  4.2.3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进一步发展,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等级,区政府负责处置的,须报经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审定批准后调整;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情况复杂难以控制的,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报告省市委、省市政府和省市应急指挥部,并根据上级决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等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经区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审定批准后,相应降低预警和响应等级,上级政府负责处置的,须报经其批准后调整。
 
  4.3  指挥协调
 
  进入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急响应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进入I级、Ⅱ级、Ⅲ级事故应急响应区应急指挥部应配合上级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I级、Ⅱ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部或者指挥部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发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4.3.1  区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根据区政府决定,启动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3.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4  响应终止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相应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应急指挥部公布应急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
 
  5 . 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应急工作宣告结束后,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及工作需要,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开展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收集污染物、清理现场、卫生防疫、法律援助、物资和征用补偿等善后处置工作。
 
  5.2  责任与奖惩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读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  评估总结
 
  善后处理工作结束后,事发地街道和事故调查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报送区政府,同时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信息。
 
  6.2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  人员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具体机构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选定并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  物资经费保障
 
  区发改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生产能力、技术储备、产品储备信息数据库,加强相关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同时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建立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机制。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区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资金,该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应急指挥部共同管理。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资金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局负责保障。
 
  6.6应急演练
 
  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会同区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突发餐饮服务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组织全市性突发餐饮服务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7  宣传培训
 
  应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餐饮服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6.8  监督检查
 
  按照预案要求,作好各项应急物资、救援队伍等事项的检查工作。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催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鸡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街道、区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本部门职责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并报区应急办、鸡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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