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2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2014年自治区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附件请从自治区卫生厅和新疆卫生监督网站下载),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在组织做好日常监督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切实组织实施好2014年各项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工作。
二、各地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时,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按照方案要求的检查内容进行,对2013年重点检查中已查处单位的整改情况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曝光典型案例,重大案件及时报告卫生厅。要按时将本地区各项工作总结和汇总表报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要求数据准确、及时、逻辑严密。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审核汇总后,按时上报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三、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数据进行复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区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卫生厅将适时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联 系 人:郑延
联系电话:0991-8561762 8561835(传真)
附件:1.2014年自治区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2.2014年自治区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3.2014年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消毒产品及涉水产品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4.2014年自治区传染病防治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5.2014年自治区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6.2014年自治区医疗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