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2014年自治区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新卫监督发〔2014〕10号)

关于印发2014年自治区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新卫监督发〔2014〕1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23 11:20:26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浏览次数:1760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2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2014年自治区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文号 新卫监督发〔2014〕10号
发布日期 2014-04-21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xjwst.gov.cn/nry.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treeid=10507&wbnewsid=695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卫生计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2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2014年自治区卫生监督重点检查计划》(附件请从自治区卫生厅和新疆卫生监督网站下载),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在组织做好日常监督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切实组织实施好2014年各项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工作。
 
  二、各地在开展重点监督检查时,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标准和程序,按照方案要求的检查内容进行,对2013年重点检查中已查处单位的整改情况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曝光典型案例,重大案件及时报告卫生厅。要按时将本地区各项工作总结和汇总表报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要求数据准确、及时、逻辑严密。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审核汇总后,按时上报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三、各地(州、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数据进行复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区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卫生厅将适时对各地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联 系 人:郑延
 
  联系电话:0991-8561762 8561835(传真)
 
  附件:1.2014年自治区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2.2014年自治区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3.2014年自治区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消毒产品及涉水产品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4.2014年自治区传染病防治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5.2014年自治区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6.2014年自治区医疗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2014年4月21日
 地区: 新疆 
 标签: 检查计划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9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97)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