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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穗府〔20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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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17 02:06:30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60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90号)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各部门实施的编码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其中:取消20项,转移行业自律10项,下放到区(县级市)12项,调整审批主体、实施内容、合并等43项,承接省下放、省委托3项,新增4项。
发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2014〕14号
发布日期 2014-04-01 生效日期 2014-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z.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zgov/s2811/201404/2645865.html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根据2013年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件及其清理目录的要求,以及新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我市各项改革工作的开展及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90号)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各部门实施的编码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其中:取消20项,转移行业自律10项,下放到区(县级市)12项,调整审批主体、实施内容、合并等43项,承接省下放、省委托3项,新增4项。调整目录在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动态调整后,各部门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由市审改办统一发布。请各区(县级市)政府、各部门抓紧认真做好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做到放、管结合,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20项)
 
  2.转移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10项)
 
  3.下放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12项)
 
  4.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43项)
 
  5.承接省下放、省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3项)
 
  6.新增行政审批、备案事项(4项)    原文及附件下载.PDF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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