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和要求,根据2013年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文件及其清理目录的要求,以及新出台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同时结合我市各项改革工作的开展及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保留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90号)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各部门实施的编码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其中:取消20项,转移行业自律10项,下放到区(县级市)12项,调整审批主体、实施内容、合并等43项,承接省下放、省委托3项,新增4项。调整目录在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动态调整后,各部门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由市审改办统一发布。请各区(县级市)政府、各部门抓紧认真做好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做到放、管结合,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附件:1.取消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20项)
2.转移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10项)
3.下放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12项)
4.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43项)
5.承接省下放、省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3项)
6.新增行政审批、备案事项(4项) 原文及附件下载.PDF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