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质检总局关于《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相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6号)

质检总局关于《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实施相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14 16:21:39  来源:质检总局  浏览次数:7858
核心提示: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质检总局制定发布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4年第36号
发布日期 2014-04-02 生效日期 2014-04-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16-07-21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备注  本法规已废止,依据请查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第72号)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质检总局制定发布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保证《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办法》要求尽快完成本机构相关程序文件的修订。对2014年4月1日后申请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实施的认证活动,应按《办法》及配套新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施行。
 
  二、2014年4月1日前已获得有机转换产品认证且按原《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可使用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的,在转换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生产的产品,可使用转换标志。转换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生产的产品,不得使用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三、加工产品中含有的配料在2014年4月1日前已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加工产品可按照原《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标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后生产的产品,不得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字样,不得在产品成分表中标明某种配料为“有机”字样。
 
  四、2014年4月1日后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其标志使用和标识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办法》第四十条所指信息系统,是指“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网址为“http://food.cnca.cn”。
 
  六、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自对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起30日内,认证机构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B 座,邮编 100088;收件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管理部;电话:010-82260830,010-82262765。
 
  质检总局
 
  2014年4月2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97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7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