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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卫生和计生、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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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14 09:30:32  来源:广州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30
核心提示:根据中央关于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工作部署,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卫生和计生、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93号)要求,现就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提出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穗府〔2014〕2号
发布日期 2014-01-1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z.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gzgov/s2811/201401/2602360.html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央关于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工作部署,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卫生和计生、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粤府〔2013〕93号)要求,现就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精神,按照上下对应、转变职能、统筹平衡、整体推进的原则,进一步统筹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资源,整合卫生、计划生育和承担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机构,完善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严控人员编制,加快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建立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相衔接、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管理体制。
 
  二、基本原则
 
  (一)转变职能,简政放权。
 
  按照加快职能转变的要求,认真梳理现有职责,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向市场、社会放权,减少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注重完善机制,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
 
  (二)统一效能,优化资源。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市、区(县级市)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管理机构和职责,总体上与国务院和省上下对应,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行政效能。
 
  (三)理顺关系,完善体制。
 
  按照分工合理、权责一致的要求,优化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与相关部门在人口发展规划、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知识产权(版权)保护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衔接,理顺职责关系,完善管理体制。
 
  三、主要任务
 
  (一)整合机构和职责。
 
  1.将市卫生局的职责、市人口计生局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将区(县级市)卫生部门的职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区(县级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称广州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级市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区(县级市)政府工作部门。
 
  区(县级市)卫生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综合设置的,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与其他部门综合设置的,按本意见重新组建区(县级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将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将发展改革部门承担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机构及其职责整合划入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筹规划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监督管理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负责同级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不再保留原市、区(县级市)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市及各区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已经实行综合设置。要根据国务院和省关于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的精神,按照上下对应的要求,进一步优化机构职责,修订完善“三定”规定,深化大文化管理体制改革。
 
  县级市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改革纳入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总体部署统筹推进。
 
  3.深化原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行政执法机构改革,整合、归并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行政执法机构、事业单位及队伍,推进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在政策法规、监督执法、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等方面的业务融合。
 
  (二)加快职能转变。
 
  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市、区(县级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要认真做好上级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减少对微观经济社会事务的干预,重点清理现有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领域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评比达标表彰评估等事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明确管理层级,最大限度地减少预审和前置审批环节。对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评估事项,进一步优化、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以减轻基层负担。市级部门加大向基层简政放权力度,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或由基层实施更方便有效的审批项目,原则上下放由基层实施。
 
  市、区(县级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应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建立与科技信息发展相适应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监管体系,确保导向正确和安全播出;健全执法监管体系和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领域行政执法的制度、体系、机制、标准等建设。理顺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与所属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强化政府部门行业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协调配合机制。
 
  加大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力度,逐步推进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类行业协会自律机制,确保转移的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服务事项“转得出、接得住、管得好”。
 
  (三)优化基层资源配置。
 
  着力加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强化镇(街)、村(居)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功能,探索在镇(街)、村(居)整合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效满足医疗服务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需求。推进综合医院普通门诊和计划生育技术资源下沉到基层,不断完善上下联动的技术协作、人才交流、常见病多发病防治和计划生育成熟技术推广机制。大力推进综合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联合体建设,有效实现联合体内医疗服务一体化、管理规范化、质量控制标准化、档案资源信息化、服务资源共享化。
 
  加快推进基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领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完善的基层文化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升服务水平。推进基层文化共享项目建设,实施城乡阅报栏、“农家书屋”、农村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渔船通”、广播电视数字信号无线覆盖、农村公益电影放映、镇数字影院及固定放映点建设等基层文化工程,加快科技进步,推动广播电视监管系统和互联网视听系统建设与升级,不断促进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事业健康发展。
 
  建立健全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以及相关领域服务项目建设协调领导机制,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共同促进项目服务开展。加强绩效评估和督促检查,坚持服务需求导向,优化调整项目安排,强化质量控制,突出服务效果评价,提高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服务均等化水平和群众受益程度。
 
  四、组织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是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新型城市化发展,推进国家中心城市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建立职能有机统一、运行高效顺畅的行政体制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负起责任,服从大局,认真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改革要求。
 
  (二)加强领导,扎实推进。
 
  市、区(县级市)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分别成立本级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工作组,由主要领导负总责,抓好此次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分工有序、合力共为,具体改革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区(县级市)改革方案分别以本级编委名义报上级编办备案。除县级市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改革工作外,其他改革工作要于2014年1月底完成。
 
  (三)把握政策,严肃纪律。
 
  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涉及职能、机构、人员、编制、资产、经费等多个方面,各级、各部门要坚持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有关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纪律。纪检监察、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各项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市、区(县级市)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从严从紧合理确定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部门的机构编制,内设机构要按照业务深度融合、职能有机整合的要求实行综合设置,新组建机构的人员编制数量,原则上要少于整合前各机构的编制总数。相关单位的编制、人员、经费等相应整合归并,涉及人员安置的,由同级政府制定具体方案。
 
  (四)密切配合,平稳过渡。
 
  改革过渡期间,各有关部门仍依照原职责分工,继续做好相关工作,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出现管理空档。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配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涉及人员划转的单位要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舆论引导,确保机构改革过程中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
 
  本意见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18日
 地区: 广东 
 标签: 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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