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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六政办〔201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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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4-10 10:45:58  来源: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385
核心提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六政办〔2011〕47号
发布日期 2011-06-14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uan.gov.cn/openness/detail/content/52aa3d4248b62834daf591ca.html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六安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有效解决当前影响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1〕39号)要求,决定自即日起至2011年11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按照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整顿与规范相结合、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整顿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秩序,促进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工作重点
 
  (一)种植养殖环节。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强化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加强生鲜乳收购和奶站管理,加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监管力度。要指导督促种、养殖企业(场、户)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将其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要加大对列出的禁用药物和物质以及卫生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的检测监测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在畜禽养殖、水产品养殖以及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添加违禁药物和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
 
  (二)生产加工环节。质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查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重点加大对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采购、生产配料、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查验等环节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公告使用食品添加剂,指导督促生产企业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并强化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食品添加剂行为,严厉打击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药物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三)市场流通环节。工商部门要严格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准入,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等管理制度。重点加大对鲜冻肉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调味品等重点品种的监管力度。依法查处食品流通环节中无照经营食品添加剂、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和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含有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以及在销售过程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违禁物质或药品的违法行为。
 
  (四)餐饮消费环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监督餐饮单位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完善的食品添加剂采购及使用登记制度。根据国家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重点加强对提供火锅、现榨果蔬汁、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监管。依法查处餐饮消费环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以及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和非食用物质的违法行为,同时加强保健食品监管,依法查处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五)畜禽屠宰环节。商务部门全面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保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认真落实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开展“瘦肉精”检测,保障出厂(场)肉品质量。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6月10日前)
 
  各县区、各部门制定具体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全面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专项行动。请各地各部门于2011年6月13日前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报市食安办。
 
  (二)调查摸底阶段(6月10日至6月20日)
 
  各县区、各部门要立即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各环节、各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摸清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的基本信息及生产经营的品种、规模和使用基本情况,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和台帐,并与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签订责任书,督促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不得购入标识不规范、来源不明的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范围和限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食品添加剂,所有排查摸底工作须于6月20日前完成。
 
  (三)清理整顿阶段(6月21日-10月20日)
 
  各县区、各部门依据工作职责组织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为期四个月专项行动,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同时及时完善监督抽检计划,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易发生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重点产品,以及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依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对不按规定落实记录、查验制度,记录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未索证索票、票证保留不完备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使用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责令停产、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责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同时依法追究其他相关责任。对生产贩卖非法添加物的地下工厂主和主要非法销售人员,以及集中使用非法添加物生产食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在法定幅度内从重从快惩处。市政府适时对各县区、各部门专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验收总结阶段(10月21日-11月20日)
 
  各县区、各部门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自查验收并全面总结,切实巩固整顿成果,进一步健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及时发现、快速追溯等长效监管机制。
 
  (五)考核评估阶段(11月21日—11月30日)
 
  市政府将于11月下旬组织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考核。对工作扎实、效果显著的部门和地区给予鼓励,对食品安全问题突出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部门和地区予以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考评结果作为2011年度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
 
  各县区政府要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要制定具体的专项行动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本级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综合协调组织,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各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明确并认真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联系沟通机制,形成信息报送、联合执法、案情会商等工作机制,加强衔接,做到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进一步完善非法添加行为案件查办机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相关监管部门发现非法添加线索要立即向公安等部门通报,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对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门要及早介入,及时立案侦查,对影响重大的案件由市公安局挂牌督办。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和检验鉴定证明,确保案件查处及时、有力。各县区、各部门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大案、要案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要随时报告市政府,同时通报市食安办。
 
  (二)强化责任意识,严格责任追究
 
  1、督促企业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从业人员的道德建设,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2、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县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检查行动成效,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研究制定解决措施。要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基层监管工作有效运转。
 
  3、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责,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实施岗位责任制,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监管岗位的监管职责,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本系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素质,增强监管责任意识,提升依法行政和科学监管能力。其中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加强食品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监测预警,及时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检验制度的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加强食品工业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行业管理,指导食品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公安、监察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宣传部门应加强新闻媒体的引导,协调做好严打专项工作宣传报道;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和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支持力度,其他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4、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监察部门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突出、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尤其是对因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县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行政区域内较长时间或较大范围出现非法添加行为且未及时有效查处的,或者行政区域内大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出现非法添加行为的,要严肃追究县区政府及部门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监督检查中走过场、不按规定履职的公职人员,要从严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开除公职;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源头治理,保持高压态势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药物)、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化合物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要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通过互联网、邮寄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县区政府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四)加大抽检力度,强化监测预警
 
  各县区、各部门要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乳制品、面粉及其制品、水产品、肉与肉制品等大宗食品及畜禽饲料等重点品种,加大巡查和抽检监测力度,提高抽检监测频次,扩大抽检监测范围,规范公布抽检结果和非法行为查处情况。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网络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按照农业部、卫生部的有关公告,加大对重点环节、重点领域、大宗食品的监测力度。对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报告市卫生局。
 
  (五)引导行业自律,强化社会监督
 
  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推进食品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中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要强化社会监督,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各区县、各部门要及时核查、及时回应媒体披露的食品安全问题。
 
  (六)加大宣传力度,强化信息管理
 
  各县区、各部门要积极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有组织、有计划地发布相关新闻稿件,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措施和成效,宣传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以及相应的惩处规定。要结合食品安全江淮行“六进”等活动,深入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宣贯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同时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本部门严打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映等,于每周一10:00时前将上一周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重要信息随时报送,并分别于6月20日、11月25日和2011年12月15前将排查摸底报告、自查验收报告和严打专项工作总结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0564—3379645,电子邮箱:laspaq@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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