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州、辛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根据《“食药安全诚信河北”行动计划(2013—2015年)》(冀政〔2013〕55号)和省局有关任务分解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省政府《“食药安全诚信河北”行动计划(2013—2015年)》,按照加强道德诚信体系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并更全面、更深入、更持久的实施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推动全省餐饮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和透明化,促使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管理更“阳光”,餐饮安全水平整体上一个台阶。
二、工作重点
(一)统一检查标准。全省统一食品安全等级评分标准,进一步细化、量化监督检查内容,突出监督检查的重点和关键点,做到监督检查标准客观化、统一化。结合监管重点适时调整、强化等级评定(量化评价)的内容、项目和标准要求,促使餐饮安全整体水平和能力不断提高。各地结合实际,可适当调整等级评定项目的标准,但不得低于全省统一标准的要求。
(二)规范检查行为。对持证餐饮服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必须使用动态等级评定表按照固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出动态等级评定结论,做到监督检查程序化、规范化。为提升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影响力,食品安全年度A级评定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并负责初审,省局抽查核定。
(三)强化结果公示。严格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规格样式,小型餐馆、小吃店、饮品店、快餐店可采用较小尺寸样式(见附件)。结合政务公开的要求,按照“谁许可、谁监管、谁公告”的原则,在定期公告餐饮服务许可情况时一并公布食品安全等级。结合食品安全诚信监管信息系统建设,所有持证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等级信息要及时上网公布,便于查询。
(四)严格分级监管。认真落实《河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监管措施,将食品安全等级作为确定监管重点和方式的依据,监管重心放到食品安全等级较低的餐饮服务单位上,真正发挥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在监管中的资源力量调解作用。并与监管信用档案建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紧密结合,强化日常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五)加强信息应用。将动态等级表作为查找系统性风险的工具,查找各类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问题隐患、问题及其规律性,为制定监管政策提供依据,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
三、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完善制度(2014年4月底前)
进一步修订完善制度,分类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动态等级评定表及评分细则,修订《河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二)强化规范(2014年底前)
所有持证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年度等级规范评定率达到100%,食品安全动态等级和年度等级规范公示率达到100%。
1、2014年5月30日前,完成集体食堂、高速公路服务区、星级旅游宾馆饭店的食品安全年度等级规范评定工作。2014年6月30日前,省局组织对食品安全优秀等级的学校食堂、高速公路服务区、全省星级旅游宾馆饭店进行集中公示。
2、2014年8月30日前,完成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中型餐馆、快餐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的食品安全年度等级规范评定工作。2014年9月30日前,省局组织对食品安全优秀等级的餐饮服务连锁企业、中型餐馆、快餐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中央厨房中进行集中公示。
3、2014年11月30日前,完成其他类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年度等级的规范评定工作。2014年12月30日前,省局组织对食品安全优秀等级的其他类型餐饮服务单位进行集中公示。
(三)惯性运行(2015年底前)
按规定对持证餐饮服务单位的2015年度食品安全等级进行核定。各类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年度等级优良率较上年度明显提高。其中,特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年度等级全部达到优良以上,其他类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年度等级优良率较上年提升10%。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局加强舆论宣传的组织保障。各地要指定机构、人员具体承担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加强对县(市、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意义和成效,提高公众认知度,增强这项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三)加强外联协作。积极与教育、旅游、交通和政府接待等部门沟通,推广食品安全等级的应用。定期向行业管理机构、连锁企业总部通报食品安全情况,强化行业、系统监管。
(四)加强工作考核。各地要加强工作的督导考核,重点检查目标及阶段性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机构改革未到位地区工作、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规范贴挂等。省局将对各市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作为全省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的指标。
(五)加强效果评估。省局和各地根据本地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情况,逐步开展效果评估,及时完善和调整实施工作,确保任务目标如期实现。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