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食品生产企业:
因食品监管职能划转,原由市质监局履行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职能,正式移交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履行。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许可的对象(市级组织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范围具体见附件)
1、新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仅限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许可的12类19个申证单元的食品许可产品,其他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
2、原生产许可证到期或生产许可证临近6个月的获证食品企业(仅限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受理许可的12类食品许可产品,其他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
二、需要提交的资料
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 、法人身份证(加盖企业公章,新办证的加盖法人印章)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内且经年审)或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新办证的提供)
4 、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内且经年审,新办证的企业不需要提供,不需要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企业除外)
5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换证企业提交)
6 、土地使用证或场地租赁合同
7 、有权使用设备声明或设备购置发票
8 、治理结构图(与厂内实际组织机构相符)
9 、厂区周围环境布局图(标示出厂区周围25米以内的实际情况,并标示出生产厂区的长、宽等实际尺寸)
10、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与实际情况相符并标注各功能间的尺寸)
11、生产设备布局图(标示各功能间各设备所在的位置)
12、生产工艺流程图(按产品种类分别标示工艺流程图,标注关键质量控制点,并列表标出关键质量控制点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工艺参数)
13、委托检验协议书(无自检能力的企业提交;换证企业提交与协议书委检批次对应的检验报告;自检企业提交近5个月的自检报告和对应的检验原始记录;本年度两次“星”号项目检验报告;近三年与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比对实验的相关资料)
14、质量管理手册(装订成册)、技术标准手册(装订成册),质量管理手册和技术标准手册各提交一份。
无自检能力的企业,委托出厂检验协议暂时还与酒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签订,检验时限为一年,提交资料时提供检验协议原件一份。
三、办理地点及时限
申请人在酒泉市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递交资料,受理窗口在三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做出受理、补正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联系方式
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电话:2822807
市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电话:15193720515
附件:市级组织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范围[官网附件没有]
酒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