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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化妆品典型案件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3〕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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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3-10 14:14:48  来源: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08
核心提示:根据国家总局稽查局《关于报送化妆品典型案件的通知》(食药监稽便函[2013]148号)要求,请各单位对近两年结案的化妆品典型案件进行梳理和总结,以交流办案经验,推动化妆品案件查处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报送材料应包括案情简介和案例分析两部分内容。
发布单位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甘食药监发〔2013〕132号
发布日期 2013-10-0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gsda.gov.cn/CL0005/32848.html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总局稽查局《关于报送化妆品典型案件的通知》(食药监稽便函[2013]148号)要求,请各单位对近两年结案的化妆品典型案件进行梳理和总结,以交流办案经验,推动化妆品案件查处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报送材料应包括案情简介和案例分析两部分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一、报送案件为本单位2012年以来组织查处的,且现已结案或移送司法机关已被受理的案件。
 
  二、案件查处工作符合“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四项基本要求。
 
  三、案情简介应概括违法线索发现、立案调查主要过程及查处结果;刑事案件已结案的,应包括案件判决结果。案情简介字数原则上控制在500字以内。如有案件图片资料,可一并报送。
 
  四、案例分析应关注案件特点,总结化妆品违法行为的发展趋势等问题,注重对违法线索发现、证据收集、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方面重点难点问题的分析,提出对查处工作中争议问题的解决思路。案例分析字数原则上控制在1500字以内。
 
  五、对案件查处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难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以及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修订工作的建议,可一并报送。
 
  请各单位于10月15日前将符合要求的化妆品典型案件上报省局稽查处。
 
  联系人:杨树军
 
  联系电话:0931—7617551,0931—7617529(传真)
 
  邮箱:342976245@qq.com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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