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区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0日
青岛市崂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理体制的意见》(崂政发〔2013〕47号),设立青岛市崂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挂青岛市崂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区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 将区政府办公室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的工作职责,划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将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检验检测职责,划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 承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药品经营(零售)许可(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与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许可除外)职责。
5. 承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许可职责。
6. 承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中央厨房等需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的事项除外)职责。
7. 增加对餐饮服务场所和药品批发、零售经营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职责。
8. 承接市、区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有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 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优化行政许可管理流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
2. 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健全食品药品风险预警机制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机制,构建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机制。
3. 整合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资源,推进食品药品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技术支撑保障体系,提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4.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机制,推动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力度。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拟订相关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机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制定全区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参与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机制。
(三)负责实施和监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许可;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监督抽样检验工作;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工作;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参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化妆品监督管理。
(四)负责制定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五)负责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六)负责制定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组织实施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八)掌握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指导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各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以及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会务、机要、档案、信访、督查、统计、后勤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安全保密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管理、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行政审批与法规科
负责研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统一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监督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及监管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应诉及其他法律事务;规划、指导全区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三)食品安全协调监管科
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全区食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专项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承担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食品安全协调联动、应急管理、信息发布和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指导协调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监督实施食品安全质量监测、餐饮服务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有关部门和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四)药品安全监管科
制定全区药品安全检查年度计划、专项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参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抽验、应急管理、药品违法广告、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监督实施药品批发、零售经营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街道履行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五)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制定全区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计划、专项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质量监测工作; 监督指导所属单位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街道履行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四、人员编制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20名,工勤人员编制5名(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工勤编制),其中,局长(主任)1名、副局长(副主任)3名(其中1名兼区卫生局副局长),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
五、派出机构
设立中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石老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沙子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王哥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北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规格均为正科级,编制合计34名,领导职数均设所长1名、副所长1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承担本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所在街道双重管理,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理为主。
六、其他事项
(一)与区农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 (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简单处理 (包含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活动)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区畜牧兽医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简单处理 (包含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活动)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 (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三)与区林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林业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负责食用林产品 (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简单处理 (包含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活动)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四)与区海洋与渔业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食用水产品从养殖环节、简单处理 (包含分拣、清洗、切割、冷冻、包装等活动)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产养殖中的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渔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水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五)与区卫生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部门负责配合上级机关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调查结果;负责现制现售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不合格涉水卫生安全产品目录,引导、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区卫生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与区质监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质监部门负责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区质监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报区质监部门,区质监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七)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医疗器械违法广告,应当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管中发现涉及食品质量安全的问题,应及时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八)与区商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商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商务部门负责拟订促进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区商务部门不再承担流通领域菜篮子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不再承担生猪等畜禽定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九)与驻区公安机关的有关职责分工。驻区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指导全区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驻区公安机关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驻区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十)关于城镇便民摊点群食品安全监管。城镇便民摊点群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监管,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协调食药监管、城管、工商等部门,加强对城市便民摊点群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排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食品安全。
(十一)关于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监管。区卫生部门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索票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通报区卫生部门。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核发营业执照,并将登记情况及时通报区卫生部门。三部门要建立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七、附则
本规定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