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要求,我市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工作衔接,根据有关要求,承接的审批事项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现场审批,并按全市统一规范行政审批实施行为的要求,认真编制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降低准入门槛,减少申请材料,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落实现场审批授权,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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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津政发〔2014〕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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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4-02-21 | 生效日期 | 2014-02-21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属性 | 专业属性 | 其他 | |
备注 | http://www.tj.gov.cn/zwgk/wjgz/szfwj/201402/t20140226_231257.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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