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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国务院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津政发〔20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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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2-26 13:11:00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21
核心提示: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要求,天津市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
发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14〕3号
发布日期 2014-02-21 生效日期 2014-0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tj.gov.cn/zwgk/wjgz/szfwj/201402/t20140226_231257.htm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要求,我市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工作衔接,根据有关要求,承接的审批事项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现场审批,并按全市统一规范行政审批实施行为的要求,认真编制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降低准入门槛,减少申请材料,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落实现场审批授权,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1日
 地区: 天津 
 标签: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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