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关于印发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14〕13号)

关于印发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汕府办〔2014〕1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2-25 15:16:26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907
核心提示:《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发布单位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14〕13号
发布日期 2014-01-23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shantou.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0001010/2.3.3/201402/303861.html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3日
 
  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42号)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区(县)卫生和计生、新闻出版和广电部门职能转变及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3〕126号)有关精神,设立汕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2.取消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3.取消卫生保健合格证书核发。
 
  4.取消护士执业许可,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确认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监管。
 
  5.取消区(县)、镇(街道)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
 
  6.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职责(按照汕府办〔2007〕334号规定由市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除外)下放区(县)政府。
 
  2.将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职责(跨区、县供水除外)下放区(县)政府。
 
  3.将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助产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职责(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和汕大医学院附属医院除外)下放区(县)政府。
 
  4.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职责(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和汕大医学院设置附属医疗机构、以及单位或者个人设置的100张床位以上(含100张)的医疗机构除外)下放区(县)政府。
 
  5.将放射诊疗许可职责(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和汕大医学院附属医院除外)下放区(县)政府。
 
  6.医师执业许可职责(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和汕大医学院附属医院、以及单位或者个人设置的100张床位以上(含100张)的医疗机构除外)下放区(县)政府。
 
  7.将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核准职责(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和汕大医学院附属医院、以及单位或者个人设置的100张床位以上(含100张)的医疗机构除外)下放区(县)政府。
 
  8.将港澳台医师来内地短期行医核准职责(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和汕大医学院附属医院、以及单位或者个人设置的100张床位以上(含100张)的医疗机构除外)下放区(县)政府。
 
  9.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职责(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和汕大医学院附属医院除外)下放区(县)政府。
 
  10.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下放区(县)政府。
 
  11.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下放区(县)政府。
 
  12.将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下放区(县)政府。
 
  13.将施行输精(卵)管复通手术审批下放区(县)政府。
 
  14.将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要求终止妊娠手术审批下放区(县)政府。
 
  15.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划转的职责
 
  1.将市发展和改革局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将原市卫生局起草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将原市卫生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局。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以及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起草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协调推进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二)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实施免疫规划工作。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参与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相关产品新原料、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配合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有关工作。
 
  (四)负责组织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的行业准入管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协调组织全市无偿献血。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承担人口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
 
  (十)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十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流入地、流出地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三)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
 
  (十四)指导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五)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十六)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委保健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市重大活动与重要会议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具体工作。承办市计划生育督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十八)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工作。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九)承办市人民政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市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开展医疗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市委保健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体制改革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承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组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参与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级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拟订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并指导实施。
 
  (三)规划与财务科
 
  拟订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配置工作,管理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协同管理卫生医疗服务价格和规范服务行为;指导、监督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社会抚养费及市级卫生事业经费的管理使用,推动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机制。
 
  (四)信息与统计科
 
  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建设,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参与人口统计数据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承担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财务统计及家庭奖励扶助统计工作。
 
  (五)政策法规科(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落实执法责任制;组织协调落实本部门执法责任制;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协调联系兼职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
 
  (六)疾病预防控制科(卫生应急办公室)
 
  拟订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和口腔疾病预防控制的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和公共卫生问题实施防控和干预;负责全市疾病监测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及利用等管理工作;承担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相关业务管理工作。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组织协调与指导各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组织协调对重大灾害、恐怖、突发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突发事件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七)医政科(中医药管理科)
 
  拟订并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服务、医疗安全、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指导实施有关规范和标准,承担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拟订并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监督医疗机构药事、医疗机构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拟订实施公立医院运行监管制度。
 
  贯彻执行中央、省和市关于中医工作的方针、政策;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管理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实施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研究机构。
 
  (八)基层指导科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
 
  (九)妇幼健康服务科
 
  拟订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规范、标准;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并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指导、检查、督促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和治疗;承担人口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
 
  (十)综合监督科(食品安全监测评估科)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和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参与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配合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有关工作。
 
  (十一)考核评价科(市计划生育督查队)
 
  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研究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指导区县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监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承办市计划生育督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对本市各级、各部门落实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科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指导区县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三)宣传科(科技教育科)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指导开展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指导和组织实施卫生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十四)人事科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十五)监察室(与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监察、纪检和党群工作。
 
  (十六)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拟订地方爱卫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开展除“四害”、讲卫生、预防疾病活动;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活动;协调、指导、落实国家、省、市计划规定的农村改水、改厕任务。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机关行政编制65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为加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增设1名副局长兼任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科长(主任)16名,副科长(副主任)18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7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局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研究提出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及人口发展规划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分工。
 
  1.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2.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3.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
 
  (四)与检验检疫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公共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公共卫生综合协调、标准制定及监督检查工作,安全监管、环境保护、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管工作。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广东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15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7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