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3]100号)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政办发[2013]10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2-25 10:50:34  来源: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393
核心提示:为切实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4号)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制订吕梁市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吕政办发[2013]100号
发布日期 2013-09-1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lvliang.gov.cn/content/2013-09/10/content_147799.htm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吕梁市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吕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0日
 
  吕梁市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吕梁市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3〕84号)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保障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属地责任,坚持治标与治本并举、整治规范与促进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监管,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乳品质量规范和标准,加强源头治理和生产过程管理,全面实现生产经营者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承担首负责任。积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构建婴幼儿配方乳粉社会共管共治格局。通过强化监管、综合施策,全面提高我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水平,促进乳品产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吕梁市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成锡锋    副市长
 
  副组长:闫玉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晓东    市卫生局局长、市食安办主任
 
  赵茂维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刘泉平    市质监局副局长
 
  任春晨    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林强    市农委党组成员
 
  薛艳明    市畜牧局副局长
 
  冯吉才    市经信委副主任
 
  赵平市    公安局副局长
 
  杜锋平    市商务局副局长
 
  秦生茂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统计汇总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市卫生局职责。充分发挥食安办的组织协调作用,负责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查指导、统计汇总等工作。牵头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建立并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发现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组织应急监测和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部门通报风险评估结果。
 
  (二)市质监局职责。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许可条件,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原辅料把关、生产过程控制、检验检测能力、人员素质条件、环境条件控制等方面的能力。全面实施《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3790-2010),并加强对执行情况的检查审核。建立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原辅料使用和包装标签备案制度。推行婴幼儿配方乳粉电子信息化管理,加快实现产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再审核再清理工作,对奶源质量无保障和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条件落后的企业实行停产整顿,经整顿仍不能达标的,坚决予以淘汰。建立并实施婴幼儿配方乳粉定期监督抽检制度。婴幼儿配方乳粉抽检应覆盖全部企业、全部品种,抽检标准、程序和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篡改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生产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公布并实时更新取得许可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及产品名录,方便消费者识别真伪。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包装材料、生产设备、工具器具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高检验能力和水平,保证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三)市工商局职责。在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注册登记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管理。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广告宣传的监管,严厉打击仿冒知名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商标、特有包装装潢以及伪造产地等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行为。
 
  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许可管理,严格审核经营条件,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中实行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加大对包装、标签标识和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进口证单等的监督检查力度,防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严格监督经营单位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建立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母婴用品专营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监管。制定规范网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行为的管理制度。
 
  (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责。加强餐饮服务环节使用婴幼儿配方乳粉的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登记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在全市选择有条件的县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药店专柜销售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市逐步推广。
 
  (五)市畜牧局职责。加强对奶畜养殖的规范指导和技术培训,推进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严格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的生产经营准入和资质审核,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对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辆的日常检查、交叉互检和巡查,坚决取缔不合格奶站和运输车辆。以抗生素、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为重点,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与监督执法,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严厉查处倒卖和非法收购不合格生鲜乳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生鲜乳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的打击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依法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和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市经信委职责。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新建和扩建项目的核准。加大扶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发展的力度,通过财政补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等形式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提升检验检测能力。鼓励和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现代化发展。
 
  (七)市公安局职责。对执法部门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上查生产源头、下查销售渠道,严厉打击奶牛饲养、生鲜乳收购存储、乳粉生产及销售等环节倒卖和非法收购运输不合格生鲜乳、非法添加、掺假售假的违法违规行为,彻底取缔“黑窝点”、“黑工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快速侦办相关刑事案件。
 
  (八)市商务局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通企业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的规范管理。
 
  (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责。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市、县医保药店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及推广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期间,市、县两级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在新职能未交接之前,仍按原食品监管职能履行相关职责,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负总责。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建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层级管理、属地管理、区域负责的工作思路,明确地方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落实工作机构和监管力量,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责任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整期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落实。
 
  (二)严格生产经营,落实企业首负责任。全面落实乳品质量安全制度,严格饲料、兽药的科学使用和管理,严格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管理。生产企业须具备自建自控奶源,对原料乳粉、乳清粉和出厂产品等实施全项目批批检验。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牛、羊乳(粉)以外的原料乳(粉)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对距保质期不足1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及时采取醒目提示或提前下架等处理措施。对不合格和过期、变质婴幼儿配方乳粉,应当采取退市和无害化处理措施。建立先行赔偿和追偿制度,按照“谁生产谁负责、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赔偿。探索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完善保障措施,切实加强检验检测。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检验检测和电子信息化管理等技术支撑能力的经费保障。督促经营单位取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营销的不合理收费。规范信息发布,未经国家专门检验检测机构复核,不得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检验检测结果等信息,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四)鼓励社会监督,形成社会共治格局。鼓励和支持消费者参与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监督,畅通投诉渠道,落实有奖举报,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及时核查处置媒体和消费者反映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捏造虚假信息造谣惑众行为。推动乳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积极开展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市场消费等方面工作,支持消费者协会、科技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知识和婴幼儿喂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媒体开办食品安全科普类专题栏目。
 
  (五)加强信息报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监管部门要注重收集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向本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重大情况要抄报上级相关监管部门。同时,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对工作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和风险信息要及时通报,协力处置,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地区: 山西 
 标签: 婴幼儿配方乳粉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0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