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6日
福建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福建省商务厅(加挂“福建省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二)划入的职责
将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不含畜禽屠宰、典当、融资租赁)职责,整合划入省商务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
(三)下放的职责
1.将投资贸易促进、主办相关会展活动、闽台港澳经贸交流等方面的技术性、事务性、辅助性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2.将自由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部分外商投资事项审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等职责下放给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主管部门。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发展,做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推进统一的市场监管,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2.加强外资工作,统筹外资、外贸、外经发展,深化多双边和区域次区域经贸合作,推动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结合,维护公平的对外经济贸易秩序,为区域经济发展和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3.加强电子商务工作,创新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管理体制,建立电子商务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服务体系,完善跨部门电子商务工作协作机制,拓展电子商务应用。
4.加强口岸工作,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推动沿海与内陆通关协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研究提出商务和口岸法规、规章、政策与国际经贸条约、规则之间的衔接意见;拟订商务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商务体制和商务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流通行业管理、促进工作,拟订流通业发展规划,推进流通体制改革、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商贸物流中心和体系的建设,发展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促进流通标准化;负责拍卖、旧货流通、再生资源流通、汽车(新车、二手车)流通、原油成品油流通以及酒类流通、药品流通等特殊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指导工业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流通行业科技进步等工作。
(三)负责市场体系建设和城乡市场发展促进工作;拟订引导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市场体系建设重大投资项目,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与实施、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和社区商业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和改造升级。
(四)负责商品市场运行调控和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拟订商品市场运行调节的政策措施,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城市副食品基地建设。
(五)负责组织开展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牵头协调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相关工作,协调管理商品贸易秩序,承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工作,指导国际品牌保护、商业信用销售,对直销进行监督管理;推动商贸行业文明建设和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六)研究拟订电子商务相关标准、规范,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管理体制,拟订并组织实施我省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完善跨部门电子商务工作协作机制,建立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和信用体系,拓展电子商务应用;推动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指导全省商务领域电子政务建设。
(七)贯彻执行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技术目录,拟订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不含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负责进出口许可证和关税配额证的发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商品进出口;指导国际品牌体系建设和出口商品基地建设。
(八)贯彻执行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的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工作;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和服务外包人才培养;负责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及有关生活服务业)和会展业管理促进工作。
(九)负责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指导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协助开展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承担企业境外投资贸易活动的权益保护工作。
(十)指导、管理外商投资工作,参与起草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依法审核、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相关事项;依法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投资促进工作,规范对外招商选资活动;负责外商投资有关统计工作。
(十一)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依法管理和监督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活动,管理监督对外劳务派出机构;承担境外劳务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牵头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负责多双边援助和对外援助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对台湾地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经贸规划、政策,深化我省与台、港、澳地区的经贸联系,协调推进闽台、闽港、闽澳投资贸易与产业合作,参与处理多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十三)贯彻执行国别(地区)、多双边、区域次区域经贸合作战略和政策;推进我省与其他国家(地区)多双边经贸往来与投资贸易合作,协调解决国际投资贸易中的具体问题。
(十四)拟订开发区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负责全省国家级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和省级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和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全省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设立、撤销、扩区、区位调整、升级以及自由贸易园区的审核转报工作。
(十五)起草并组织实施口岸工作的政策、规划;负责协调口岸查验机构,推动建立大通关工作机制、沿海与内陆通关协作机制;推进电子口岸建设。
(十六)起草并组织实施商务人才规划;按照授权,组织、承办或审批经贸类因公出国(境)人员及邀请国(境)外人员来访等相关事宜。
(十七)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商务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设2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商务运行情况综合分析和信息发布,组织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负责机关文电、政务信息、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效能、新闻发布、对外宣传等工作;牵头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省人民政府WTO事务协调办公室)
拟订我省商务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推进商务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研究商务运行和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拟订并组织实施我省商务立法规划和计划,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研究提出我省有关政策法规与国际贸易规则、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负责机关文件合法性审核,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承担WTO事务协调的有关工作;参与有关贸易和投资政策的审议工作,配合商务部进行的多双边和区域次区域经济组织(含自由贸易区)谈判,处理涉及我省的多双边和区域次区域经贸关系中的相关事务,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指导开展投资环境测评工作;负责机关内部审计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财务处
编制部门财政预决算并组织实施;管理商务厅各类资金,负责协调、监督、评估各项促进商务发展的业务资金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承担由商务厅负责安排的其他资金的具体使用工作;牵头申报中央各类商务扶持资金;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监督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管理等有关工作。
(四)市场秩序处
负责组织开展商务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牵头协调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相关工作,牵头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促进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协调管理我省商品贸易经营秩序,负责国际品牌保护,组织协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对事项,推动建立和完善多双边执法合作机制;根据商务部的授权承担有关方面的反垄断工作,指导我省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的交流与合作;指导、管理商务举报投诉;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信用担保、商业担保工作;承担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市场体系建设处
负责市场体系建设和城乡市场发展促进工作,拟订引导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省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市场体系建设重大投资项目;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定与实施、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和社区商业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和改造升级;指导汽车、建材、农机等工业品流通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汽车流通行业监督管理、报废汽车监督管理和老旧汽车更新工作。
(六)流通业发展处
负责流通行业管理、促进等发展工作,承担流通业发展规划拟订与组织实施、流通行业统计、行业标准推行、行业科技进步工作;提出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推进、发展物流中心和体系的建设,开展流通业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推进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承担拍卖、旧货流通、再生资源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监管工作;负责我省国内贸易的动态跟踪和研究分析工作,牵头研究制订内贸促进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市场运行调节处(省副食品基地办公室)
负责商品市场运行调控和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商品市场运行调节的政策;负责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组织实施重要商品(肉、糖、蛋、菜等)市场调控、储备管理和应急商品调控;负责协调副食品生产供应工作,指导管理“菜篮子”商品流通和城市副食品基地建设;按有关规定监督管理原油、成品油流通;统筹商务领域消费促进工作。
(八)对外贸易处(省人民政府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负责外贸运行状况的监测、预警、统计、分析工作,牵头研究制定外贸发展促进政策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管理政策和目录,承担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监督和协调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工作;负责外贸发展促进体系建设,协调指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组织参加重点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综合协调、评估和分类管理境外展览会,指导出口商品基地、机电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和国际品牌体系建设。
(九)服务业发展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承担服务贸易、商贸服务业促进和统计分析工作,牵头建立服务贸易省直部门联系机制,指导有关行业和地方服务贸易进出口工作;承担服务外包促进工作,指导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示范园区、重点企业等平台建设和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工作;负责全省技术进出口管理、国际货代管理、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及有关生活服务业)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境内会展业促进与管理工作,指导、管理境内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十)贸易与产业安全处(省公平贸易局)
负责产业安全工作,承担产业安全预警、产业损害调查和产业促进政策研究工作;执行国家进出口管制政策、规章,依法承担两用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进出口动植物防疫、濒危动植物保护等工作;依法执行进出口配额、许可等贸易管制措施;负责加工贸易管理,承担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协调有关进出口公平贸易的具体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依法负责国际贸易摩擦应对,指导协调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的应诉及相关工作;负责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工作;负责维护我省企业境外贸易活动的合法权益。
(十一)外资管理处
起草并组织实施利用外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外商投资有关工作;负责外资管理相关工作,承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依据授权进行限额下外资项目的审批,负责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协助处理外商投资纠纷;牵头组织协调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管理外资项目招商管理系统,负责我省利用外资的动态跟踪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已设立外资企业的跟踪服务。
(十二)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处
起草并组织实施我省的相关规定、发展规划和促进政策;负责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的各项统计与分析;依法监督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援助活动,指导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承担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权益保护工作,牵头协调处理有关突发事件。
(十三)亚洲处
(十四)西亚非洲处
(十五)欧洲处
(十六)美洲大洋洲处
亚洲处、西亚非洲处、欧洲处、美洲大洋洲处分别负责亚洲(不含西亚)、西亚非洲、欧洲(含俄罗斯)、美洲大洋洲区域内国家(地区)对外经贸运行情况及重要跨国企业投资动态的综合调研分析,研究提出我省与区域内对华实施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地区)开展经贸合作的战略、规划、建议;统筹推进我省与区域内国家(地区)的双向投资、进出口贸易和经济合作,跟踪推进并协调重大招商项目落地,开展相关权益保护工作;沟通联系区域内重要经贸组织、跨国公司以及我国使领馆经商处(室),管理我省与区域内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十七)台湾处
拟订我省对台湾地区经贸合作政策,负责闽台经贸合作磋商;指导管理对台经贸活动,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开展相关权益保护工作;承担与台湾的双向投资贸易促进工作,跟踪推进台资重大项目,协调有关台商投资管理问题;负责台湾地区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的审核,依法审批对台小额贸易口岸和口岸企业小额贸易经营权以及与台湾地区金门、马祖、澎湖直接经贸往来企业的经营权;协调处理有关多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承担省对台经贸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港澳处
拟订我省对港澳地区经贸合作政策,负责闽港、澳经贸合作磋商;指导管理对港澳的经贸活动,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开展相关权益保护工作;承担与港澳的双向投资贸易促进工作,跟踪推进港资澳资重大项目,协调解决项目招商、落地中的问题。
(十九)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处
贯彻执行国家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拟订电子商务相关标准、规范;制订全省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商务领域信息化建设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的政策措施和电子商务的相关标准、规范,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管理体制,完善跨部门电子商务工作协作机制,建立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和信用体系,开展电子商务统计监测和分析;拓展电子商务应用,重点推进网络零售、跨境贸易和生活服务领域电子贸易;负责电子商务示范体系建设,推动电子商务平台、产业园区、示范企业、基地和城市建设;指导商务领域电子政务工作,组织商务领域信息化的培训与交流。
(二十)开发区管理处
负责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我省开发区的发展规划、促进政策和管理办法;承担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以及自由贸易园区审核转报的具体工作,负责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的协调工作;指导开发区招商引资工作,监测分析开发区运行情况,负责开发区有关统计工作。
(二十一)口岸管理处
负责研究起草我省口岸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口岸发展规划和开放计划;负责全省口岸运行的协调管理,负责全省口岸开放、整顿、关闭和设立外贸作业点的协调、审核、验收、报批,统筹协调并督促落实口岸查验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负责口岸工作有关统计和分析;负责协调和处理有关口岸事务中的争议问题。
(二十二)大通关协调处
负责组织推进和协调口岸大通关建设,负责口岸通关环境建设、大通关绩效评估、沿海与内陆通关协作机制建设等有关工作,牵头组织我省口岸资源推介和海西综合通道区域通关一体化建设;负责协调对台口岸通关事务;负责福建电子口岸建设的管理协调工作;承担省口岸大通关协调领导小组、电子口岸建设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空港处
负责机场口岸现场通关的综合管理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国(境)外航线的培育和境外旅游包机、货包机、加班机工作及口岸疏港、航班安全、正点等工作,组织协调机场口岸有关单位的业务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及对外、对台宣传工作,负责口岸信息和客、货运输等有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协调机场运营和查验单位做好重要宾客的通关接待工作。
(二十四)外事服务处
管理、协调本机关外事活动,宏观指导全省商务系统外事工作;统筹编排本机关年度出访计划,负责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因公经贸团组出访的审批、管理等有关工作;负责联系驻华使领馆经商处、驻华国际经济组织(商务机构)、跨国公司及国外商会,办理国(境)外商务人员来访邀请;负责机关服务,跟踪推进国家有关部委支持我省商务发展的相关事项。
(二十五)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商务领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工作,起草并组织实施全省商务人才规划。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商务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187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6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2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4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
五、其他事项
(一)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商务厅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我省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交流与合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除价格垄断行为外);省物价局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
(二)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省商务厅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2.省商务厅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3.省商务厅发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口许可前,应当征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
(三)省商务厅牵头,会同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部门建立有关境外劳务人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配合、协作,协调处理境外劳务突发事件。
(四)省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组委会办公室、闽台经济合作促进委员会办公室、闽港经济合作促进委员会办公室、闽澳经济合作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具体工作由相关处室承担。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