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丹东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1日
丹东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
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事关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为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有计划地控制、净化和消灭主要动物疫病,建立动物疫病防治的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方针,按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总体要求,继续推进兽医体制改革,增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能力,提高动物疫病防控总体水平,实施分病种、分阶段的动物疫病防治策略,有计划地控制、净化和消灭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动物疫病,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对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的防治机制。
2.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原则。对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在一段时间内实施强制免疫,对其他动物疫病指导开展免疫,并通过免疫抗体监测与评估,科学指导免疫工作。同时,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加大检疫监管力度,及时消除疫情隐患。
3.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在重点控制、消灭重大动物疫病的同时,兼顾其他动物疫病的防控,统筹推进动物防疫各项工作。
4.坚持立足实际、适度超前的原则。我市地处辽东半岛、是辽宁省免疫无口蹄疫区核心区,兽医基础比较扎实、天然屏障和人工屏障比较牢固,在总体推进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同时,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等提出适度超前的防治目标,并根据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和发展趋势,开展科学防治并取得突破。
(三)防治目标。
到2020年,形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
1.主要动物疫病口蹄疫(A型、亚洲I型和O型)和高致病性禽流感,2015年以前全市维持免疫无疫标准,到2020年达到非免疫无疫标准;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新城疫,2015年全市达到控制标准,2020年以前全市继续维持控制标准;猪瘟,到2015年,全市达到净化标准,2020年以前继续维持净化标准。
2.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狂犬病等主要人畜共患病,2015年以前全市要达到控制标准,到2020年全市维持控制标准。其中,奶牛场的布鲁氏菌病和奶牛结核病到2015年要达到稳定控制标准,到2020年要达到净化标准。炭疽病,本地区牲畜无临床发病。
3.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绵羊痒病、小反刍兽疫、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口蹄疫(C型、SAT1型、SAT2型、SAT3型)、猪水泡病、非洲马瘟、H7亚型禽流感。水泡性口炎、尼帕病、西尼罗河热、裂谷热等13种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和扩散风险有效降低,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和处置能力明显提高。
4.全市祖代种禽场的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沙门氏菌病及禽白血病和原种猪场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及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重点疫病2015年达到净化标准,到2020年全市所有种禽场和种猪场的上述疫病均达到净化标准。
5.生猪、家禽、牛、羊发病率分别下降到5%、6%、4%、3%以下,动物发病率、死亡率和公共卫生风险显著降低。
二、总体策略
统筹安排动物疫病防治、现代畜牧业和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确立口蹄疫(A型、亚洲I型和O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狂犬病、炭疽、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等15种动物疫病为我市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同时加强外来动物疫病防范,适时将对我市经济社会危害或潜在危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其他畜禽流行病、特种经济动物疫病、宠物疫病、蜂病、蚕病等纳入防治范围,并积极探索动物疫病防治模式,着力破解制约动物疫病防治的关键性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强化条件保障,实施计划防治、健康促进和风险防范策略,努力实现重点疫病从有效控制到净化消灭。
(一)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计划防治策略。有计划地控制、净化、消灭对畜牧业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大的重点病种,推进重点病种从免疫临床发病向免疫临床无病例过渡,逐步清除动物机体和环境中存在的病原,为实现免疫无疫和非免疫无疫奠定基础。基于疫病流行的动态变化,科学选择防治技术路线。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适时调整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病种。制定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鲁氏菌病等单病防治计划。
(二)畜禽健康促进策略。根据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计划,对重点疫病设定净化时限。完善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监管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维持免疫无口蹄疫水平,并逐步达到非免疫无口蹄疫标准,推行无特定病原场(群)和生物安全隔离区评估认证。扶持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养殖,逐步降低畜禽散养比例,有序减少活畜禽跨区流通。引导养殖者封闭饲养,统一防疫,定期监测,严格消毒,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
(三)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策略。强化边境动物防疫安全理念,加强对境外流行、尚未传入的重点动物疫病风险管理,建立边境动物防疫安全屏障。健全边境疫情监测制度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省际间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建立健全外引动物、动物产品引入监管,严格外引动物审批,严格落实隔离检疫、指定通道进入、落地监管等措施,严防外疫传入。
三、重点任务
根据国家及省畜牧局要求,市畜牧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分病种的防治计划及具体指导意见。在全面掌握疫病流行态势、分布规律的基础上,强化综合防治措施,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和主要人畜共患病,净化种畜禽重点疫病,有效防范外来动物疫病。
(一)控制重大动物疫病。
开展严密的病原学监测与跟踪调查,为疫情预警、防疫决策及疫苗研制与应用提供科学依据。改进畜禽养殖方式,净化养殖环境,提高动物饲养、屠宰等场所防疫能力。完善检疫监管措施,提高活畜禽市场准入健康标准,提升检疫监管质量水平,降低动物及其产品长距离调运传播疫情的风险。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和强制扑杀政策,建立扑杀动物补贴评估制度。完善强制免疫政策和疫苗招标采购制度,明确免疫责任主体,逐步建立强制免疫退出机制。完善区域化管理制度,积极推动无疫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
(二)控制主要人畜共患病。
注重源头管理和综合防治,强化易感人群宣传教育等干预措施,加强畜牧兽医从业人员职业保护,提高人畜共患病防治水平,降低疫情发生风险。对布鲁氏菌病和奶牛结核病,继续实行检疫净化、强制扑杀政策,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措施。建立扑杀补贴评估机制,完善补偿政策,及时足额落实补偿资金。
(三)继续巩固消灭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成果。
我市于1995年消灭马鼻疽,2013年初通过农业部消灭马传染性贫血标准。今后在每年抽样检测基础上,加强外引马匹落地监管,100%开展跟踪检测,继续巩固消灭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成果。
(四)净化种畜禽重点疫病。
按照农业部种畜禽健康标准,制定种畜禽重点疫病净化方案,引导和支持种畜禽企业开展疫病净化。建立无疫企业认证制度,强化定期监测和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和信息发布制度,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定期发布无疫企业信息。引导种畜禽企业增加疫病防治经费投入。
(五)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
建立紧密型边境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健全外来动物疫病监视制度、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制度,提高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能力。严格外引动物及产品监管,开展风险评估,提高动物疫病风险防范能力。加强野生动物传播外来动物疫病的风险监测。完善边境等高风险区域动物疫情监测制度,实施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宣传培训计划,提高外来动物疫病发现、识别和报告能力。
四、能力建设
(一)提升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能力。
不断完善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及动物疫情测报站、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为主体,分工明确、布局合理的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网络。加强国家疫情测报站管理,完善以动态管理为核心的运行机制。推进兽医实验室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具备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能力,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兽医实验室应当通过计量认证,增加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经费投入,实施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完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和疫情预警预报工作机制。加强外来动物疫病监视监测网络运行管理,强化边境疫情监测和边境巡检,打击走私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能力建设。
(二)提升突发疫情应急管理能力。
加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机制。健全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储备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配备应急交通通讯和疫情处置设施设备,增配人员物资快速运送和大型消毒设备。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进一步完善疫病处置扑杀补贴机制,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贴。将重点动物疫病纳入畜牧业保险保障范围。
(三)提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能力。
依托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以及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村级兽医室,构建基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网络,强化疫苗物流冷链和使用管理。组织开展乡村兽医登记,优先从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中选用村级防疫员,实行全员培训上岗。完善村级防疫员防疫工作补贴政策,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加强企业从业兽医管理,落实防疫责任。逐步推行在乡镇政府领导、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以养殖企业和个人为责任主体,以村级防疫员、执业兽医、企业从业兽医为技术依托的强制免疫模式。建立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动物补贴政策。开展兽用生物制品使用效果评价。
(四)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
加强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能力建设,严格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保障日常工作经费。加强外引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管,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管理,严格实行动物和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出入制度,落实检疫申报、动物隔离等措施。加强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完善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及其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政策,监督规模养殖场做好以无害化处理井为主要设施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完善规范和标准,强化检疫手段,实施全程动态监管,提高检疫监管水平。
(五)提升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能力。
加大投入力度,整合资源,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提高疫情监测预警、疫情应急指挥管理、兽医公共卫生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以及执业兽医考试和兽医队伍管理等信息采集、传输、汇总、分析和评估能力。加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六)提升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能力。
充分调动各方力量,构建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动物诊疗机构多元化发展,不断完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模式,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动物养殖、运输等环节管理,依法强化从业人员的动物防疫责任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兽医协会,不断完善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行业协会合作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投入,积极运用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政策手段,支持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运行。
(七)提升动物疫病净化能力。
严格动物种源疫病管理,重点推进奶牛场户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种猪场猪瘟、伪狂犬病、圆环病毒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以及种禽场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的净化工作。结合无疫企业认证、市场准入和信息发布制度,实行养殖场户自主净化为主、动物防疫管理部门监管为辅的疫病净化机制,通过采取“免疫-检测-扑杀-监测-净化”等措施,达到规定净化标准。
(八)提升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能力。
在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程度较高地区,推进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加强养殖场所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生物安全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法制保障。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强化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活畜禽跨区域调运、动物流通检疫监管、强制隔离与扑杀等方面的规定,完善兽医管理的相关制度。各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规章制度。
(二)体制保障。
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兽医行政管理、监督执法和技术支撑体系,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切实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建设以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新型兽医制度,明确动物疫控机构的公益性质。发挥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作用,实行内检与外检、陆生动物与水生动物、养殖动物与野生动物协调统一的管理体制。健全各类兽医培训机构,建立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培训机制,加强技术培训。
(三)科技保障。
设立动物疫病防治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加强动物疫病科学研究,推广科研成果,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化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动物防控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培养兽医行业科技人才、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收益技术推广骨干人才。
(四)条件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动物疫病防治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并将动物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苗配备、疫情控制和扑灭、动物卫生监督、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益性事业经费支出。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生产企业负担本企业动物防疫经费支出。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和实施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进一步健全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兽药监察和残留监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支撑等基础设施。
六、组织实施
(一)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县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动物卫生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对制定单项防治计划的病种,要设定明确的约束性指标,纳入政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适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作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动物疫病防治的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本规划所需的具体措施、经费计划、防疫物资供应计划和考核评估标准,监督实施免疫接种、疫病监测、检疫检验,指导隔离、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的实施,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建立部门之间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根据本规划和相关规定加强财政投入和经费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卫生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防治工作,及时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进展。林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强制扑杀和疫区封锁工作。公安边防部门要严厉打击边境走私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调用防疫物资的运输。服务业部门要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冷鲜肉加工运输和屠宰冷藏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建设鲜肉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的冷链设施。军队和武警部队要做好自用动物防疫工作,同时加强军地之间协调配合与相互支持。
(三)开展社会宣传和监督检查。
通过网络、媒体、培训等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动员,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养殖业者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养殖者防疫主体意识。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与配合,充分调动企业、协会、养殖者、执业兽医等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的实施工作,提高畜禽养殖和交易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营造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政府、部门、从业者齐抓共管,全社会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强化生产者防疫责任主体意识,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者是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责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