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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岳政办发〔201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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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2-20 11:50:42  来源: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736
核心提示: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岳阳市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12月13日印发的《岳阳市粮食应急预案》(岳政办函〔2007〕146号)同时废止。
发布单位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岳政办发〔2013〕23号
发布日期 2013-07-12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yueyang.gov.cn/gfxwj/szfbwj/content_217488.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岳阳市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12月13日印发的《岳阳市粮食应急预案》(岳政办函〔2007〕146号)同时废止。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2日
 
  岳阳市粮食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3.2  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等级划分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Ⅳ级响应
 
  4.4  Ⅲ级响应
 
  4.5  Ⅱ级响应
 
  4.6  Ⅰ级响应
 
  4.7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总结评估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5.3  应急补偿、补助和抚恤
 
  5.4  应急能力恢复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应急储备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3  粮食主渠道保障
 
  6.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6.5  通信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全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确保粮食市场正常供应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湖南省粮食应急预案》和《岳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储存、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粮食事权对粮食应急工作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认真做好应对准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及时作出应急反应,迅速、果断采取措施处置。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政府设立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粮食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府设立岳阳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市级领导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市发改委副主任任副指挥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市地方海事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农发行、中储粮小港直属库、广铁集团岳阳办事处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启动并终止应急响应;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工作责任制;督查和指导市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通报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根据应急状态下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相应的处置工作建议;联系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粮食应急工作;综合汇总有关情况,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完成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粮食局  负责监测市场粮情;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单位)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含市级储备油,下同)的建议;负责应急粮源的组织、采购、储存、加工、调运和供应等;实施最高、最低库存量管理。
 
  市发改委  会同市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工作,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会同市粮食局等部门(单位)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建立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市公安局  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确保调运粮食应急车队的陆路交通畅通;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市财政局  负责对市本级粮食应急加工、应急供应网点建设、维护,设备配置,应急演练及宣教培训等给予必要经费支持,并视各地当年粮食应急事务发生情况及应对处置效果酌情给予奖励。
 
  市交通运输局、广铁集团岳阳办事处  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及时安排应急粮食的运输工作。
 
  市农业局  负责掌握粮食生产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
 
  市地方海事局  负责维护粮食运输水上通航秩序,确保调运粮食应急船队的水路交通畅通。
 
  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进出口。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粮食市场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监管。
 
  市工商局  负责依法打击粮油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及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市质监局  负责粮食加工环节监管,依法查处加工环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市物价局  负责监控市场粮食价格,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牵头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市统计局  负责组织实施农业产值、粮食产量、批发和零售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统计数据,并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做好粮食统计监测和应急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开展粮食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市农发行  负责落实采购、储存、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中储粮小港直属库  负责中央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物价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市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及时报送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为制定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提供依据。
 
  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按要求及时报告市场监测情况。尤其是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状态及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市粮食局、市发改委会同市商务局建立健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在发生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或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形及其他引发粮食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县市区粮食、发改、物价和商务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并通报公安机关。
 
  4  应急响应
 
  4.1  等级划分
 
  粮食应急状态分为Ⅳ级(县市区级)、Ⅲ级(市级)、Ⅱ级(省级)、Ⅰ级(国家级)四级。
 
  4.1.1  Ⅳ级:在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以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处置的情况。
 
  4.1.2  Ⅲ级:在本市范围内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或市所在地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以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处置的情况。
 
  4.1.3  Ⅱ级:在两个以上市州或省会城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省政府认为需要以省级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处置的情况。
 
  4.1.4  Ⅰ级: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或超出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以及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应对处置的情况。
 
  4.2  应急响应启动
 
  出现Ⅳ级、Ⅲ级、Ⅱ级、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分别由县市区、市、省、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
 
  4.3  Ⅳ级响应
 
  4.3.1  出现Ⅳ级应急状态,由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同级政府批准后,启动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3.2  县市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动用县市区级储备粮或社会临时征用粮食。如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4.4  Ⅲ级响应
 
  4.4.1  出现Ⅲ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应急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情况,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市级储备粮2000吨以下的,经市政府授权,按《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2)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3)动用市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4.4.2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迅速采取各项应急措施。
 
  (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应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市直有关部门及相关县市区政府。必要时会同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
 
  (2)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地点,及时拟定上报重点运输计划,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合理安排运输,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粮食调拨到位。市级储备粮实行送货制或取货制,调运费用由调入方负担。
 
  (3)当市内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可由市政府或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报请省粮食局、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经省政府批准后,动用省级储备粮。
 
  (4)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依法依规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依法予以补偿。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
 
  4.4.3  县市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接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迅速采取应急措施,落实有关工作职责。
 
  (1)进入市级应急状态后,应24小时监测本行政区域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将情况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5  Ⅱ级响应
 
  出现Ⅱ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省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4.6  Ⅰ级响应
 
  出现Ⅰ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在国家、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下,开展各项粮食应急工作。
 
  4.7  应急结束
 
  粮食市场恢复正常,应急状态消除后,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总结评估
 
  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对粮食应急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研究改进措施,提高粮食应急能力。
 
  5.2  应急经费和清算
 
  市财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清算。对应急动用的市级储备粮占用的贷款,由市农发行会同市粮食局清算并收回贷款。
 
  5.3  应急补偿、补助和抚恤
 
  各级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置致病、致残、伤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补助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和个人的物资、费用和劳务依法给予补偿。
 
  5.4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进口等措施,补充市级、县市区级粮食储备及商业库存,恢复粮食应急能力。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应急储备
 
  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1.1  进一步优化市级储备粮的布局和品种结构,加强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市、县市区政府应按照“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和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并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及粮食应急的需要,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
 
  6.1.2  市、县市区政府按照保证本级城市10天以上市场供应量的要求建立成品粮储备,增强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6.1.3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均应按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市、县市区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义务。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的监督检查。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保障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市、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6.2.2  建立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按照国家“每10万人口至少设立1个应急供应点”的要求,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市、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及连锁超市、商场和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并实行挂牌管理。
 
  6.2.3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由粮食、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选择一些经营信誉好、运力调度能力强的运输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运输任务;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并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6.2.4  市、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企业动态;应急加工与供应指定企业名单报省、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应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确保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2.5  市粮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针对市本级现有粮食储备库库容不足的情况,应合理规划布局,加大投入,通过新建、改建、扩建,不断增加粮食储备库库容。
 
  6.3  粮食主渠道保障
 
  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形成统一、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同时,充分发挥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在粮食应急调控中的主渠道作用。以县市区为单位,要保留1至2家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并通过改革体制、创新机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和技术力量,使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成为粮食应急调控的主体。
 
  6.4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加强市、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城镇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确保粮食应急的需要。
 
  6.5  通信保障
 
  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在粮食应急状态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并确保通讯联络畅通。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粮食局负责加强对本预案的宣传和培训,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粮食应急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粮食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粮食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粮食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区: 湖南 
 标签: 应急预案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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