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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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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2-18 11:20:53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459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13〕22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浙委发〔2013〕3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三名”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5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出意见。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14〕14号
发布日期 2014-01-28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http://www.zj.gov.cn/art/2014/2/14/art_32432_136845.html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三届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浙委发〔2013〕22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浙委发〔2013〕3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三名”工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3〕58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的重要意义
 
  商标品牌是区别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更是产品或服务的品质和价值、企业的信誉和形象等多方面的综合体现。商标品牌发展水平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个地方的经济综合实力与核心竞争力。多年来特别是自2006年开展“品牌大省”建设以来,我省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品牌经济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与浙江在全国的经济地位相比、与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相比,目前我省商标品牌发展还存在一些差距和问题。主要表现在:商标注册率、注册商标使用率和自主商标品牌出口率等指标均偏低;平均每个注册商标产出的GDP含量不高;中小品牌多而知名品牌少,尤其缺乏产业带动力强的知名品牌;有些行业和地区长期贴牌生产,缺乏自主商标品牌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商标品牌建设任务的艰巨性和紧迫性,把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作为培育知名企业、知名品牌、知名企业家的“三名”工程的基础工作和重要内容,加大商标品牌培育力度,全面提升“浙江制造”形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质量和效益提升、打造浙江经济“升级版”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要求
 
  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积极营造有利于商标品牌发展的市场环境、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社会环境,深入推进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四大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我省品牌经济比重和自主商标品牌核心竞争力、影响力,加快建设商标品牌强省。力争到2020年实现商标境内外注册及地理标志商标注册总数在2010年基础上翻一番,达到国内注册商标总数100万件以上、通过马德里体系国际注册商标总数6000件以上、地理标志商标总数200件以上;驰名商标总量达400件,著名商标总量达4000件,商标品牌基地达150家;商标品牌企业广告宣传经费投入占全省GDP的1%以上;商标品牌企业销售额占全省社会总产出比重达22%,自主商标品牌出口率有较大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支持和引导开展商标注册。实施“一企一标”“一社一标”工程,力争到2020年实现每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业重点企业及各个产业集群、特色精品农业发达乡村至少拥有1件自主商标,具有一定规模的出口型生产企业在主要出口国至少拥有1件境外注册商标。鼓励和指导行业协会积极挖掘地方历史名品资源,申请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规范和引导公共文化资源商标注册,有效保护浙江历史文化遗产。支持具有经济潜力的涉农商标及地理标志产品及时进行商标注册。
 
  (二)加强自主商标品牌培育。加强对拥有自主商标品牌企业在商标规范使用和品牌培育运作方面的指导,着力改变“重注册、轻应用”现象。引导企业走科技创新、商标运用与品牌提升的融合发展之路,加快推动创新成果向自主商标品牌转化,力争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省生产型专利示范企业均拥有自主商标品牌。鼓励出口企业把贴牌加工与创立自主商标品牌结合起来,逐步提高自主商标品牌出口比例,重点骨干外向型企业自主商标商品出口率力争每年递增1%。支持企业通过商标品牌境外收并购方式,获得境外商标品牌所有权、销售渠道、专利技术等。
 
  (三)加强商标品牌宣传推广。指导企业根据营销策略和自我定位,建设各具特色的商标品牌文化。鼓励和支持企业多渠道多媒体开展商标品牌形象广告传播活动,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国内外展销会、洽谈会、商标品牌节等提高商标品牌知名度。开展品牌市场、品牌旅游、品牌会展、品牌产销对接等建设和培育,增强服务品牌影响力。积极组织开展对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集中宣传推介活动,提高浙商商标品牌美誉度。各类媒体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帮助企业做好商标品牌宣传策划,正确引导消费者树立健康的消费理念,为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提升商标品牌附加值。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优先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和浙商回归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鼓励驰名、著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企业实施以商标品牌为核心的市场经营策略,加强商标品牌的层级化、差异化管理。支持知名企业以商标品牌为纽带,构建统一的生产和销售体系,提高市场占有率。鼓励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加入行业协会或集体组织,加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更好地拓展市场。推广“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商标(地理标志)+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引导优势农产品企业加强商标品牌运作,不断延伸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加强商标品牌资源开发利用,支持企业以商标品牌为资产进行参股控股、重组合并,通过商标授权、许可、转让、虚拟经营等形式开展经营活动。
 
  (五)推进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建设。加强对产业集群的商标品牌基地建设,鼓励设立品牌指导站,重点培育一批驰名、著名商标,增强区域品牌效应。积极引导产业集群内企业开展商标品牌整合联合,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坚决打击抄袭摹仿他人商标、不正当竞争等有损区域品牌形象的违法行为。支持以行业协会名义申请注册产业集群集体商标,并以该集体商标为纽带,组织相关企业参展参会、开展对外宣传交流等。
 
  (六)加强商标品牌公共服务。整合有关部门资源,通过建立健全商标品牌服务平台和信息库、组建专家顾问团等,为企业提供商标品牌咨询指导、业务培训、法律援助等。积极发展商标品牌代理、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强商标品牌协会建设,完善商标品牌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标品牌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及质量协会,积极开展商标品牌推广运营、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发布、维权投诉协调等服务。
 
  (七)加大商标品牌保护力度。完善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制度。以保护知名企业的商标专用权为重点,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对商标品牌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坚决打击恶意抢注、夸大宣传、欺骗欺诈等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商标投诉渠道,逐步建立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完善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移送制度。支持企业加强商标品牌人才培育和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制度,提升企业的商标品牌意识和自我维权能力。积极引导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向海关总署备案自主知识产权。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的合作交流,帮助我省企业开展商标境外维权。鼓励企业积极应对海外商标纠纷,对发现重大跨国跨省商标抢注、跨区域商标侵权行为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依法帮助协调处理。
 
  (八)开展商标品牌战略示范创建活动。积极参与国家商标战略示范城市(区)、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组织开展省级商标品牌战略示范县(市、区)、示范乡镇(街道)、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力争到2020年,全省有一半以上的县(市、区)和一大批乡镇(街道)、企业达到省级以上示范创建要求。
 
  (九)加强基层品牌指导站建设。各品牌指导站要通过建档立库、信息咨询、上门服务、宣传培训等方式,做好对联系企业的商标品牌指导、培育和维权等工作。各地要加强对品牌指导站的经费、人员、场所等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口业务指导。在全省组织开展示范品牌指导站创建活动,以点带面提升品牌指导站服务水平。
 
  (十)加强商标品牌建设基础工作。建立对各市、县(市、区)境内外商标申请量、核准注册量年度公告制度,并纳入年度浙江统计年鉴。发布商标品牌年度竞争力报告。积极鼓励和支持我省高等院校开设商标品牌类课程,开展商标品牌战略研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工商局要履行牵头部门职责,做好全省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的组织和督促指导。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杭州海关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本地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工作。
 
  (二)加强政策支持。省财政通过工业转型升级、商务促进等专项资金对获得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单位和自主商标品牌出口名列前茅、自主商标品牌出口增长率高的市县给予扶持,对企业符合相关条件、以自主商标品牌参加国内外重点展博会的费用给予一定补助。各地要根据财力状况,落实相应的扶持措施,积极支持商标品牌基地建设、品牌指导站建设、驰名和著名商标企业创建、境外商标注册、商标境外维权、境外商标收购等。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优先选择驰名、著名商标企业的商品和服务。对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基地内的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在用地、用水、用电和融资贷款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驰名、著名商标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所列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驰名、著名商标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用支出按规定比例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加强考核激励。建立商标品牌战略实施绩效年度评估和期终评估制度。认真执行《浙江省发展方式转变评价指标体系方案(试行)》(浙政办发〔2011〕37号),调整完善商标品牌创建水平考核指标设置,将商标品牌经费投入、相关工作制度和服务平台建设、商标数据、商标品牌企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等纳入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市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分析的重要内容,更好地促进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工作责任落实。对首次累计商标注册量超过20万件的设区市和超过5万件的县(市、区)、法人主体商标拥有率超过80%的设区市和县(市、区)、自主商标品牌出口率超过80%的外向型驰名商标企业,予以通报表扬。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8日
 地区: 浙江 
 标签: 品牌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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