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由广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含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化妆品)划转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的监管职能仍保留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二、自2013年12月16日起,全区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再受理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化妆品监管有关的行政许可申请,产品质量投诉举报、信访,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
特此公告。
宜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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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暂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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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13-12-16 | 生效日期 | 暂无 |
有效性状态 | 废止日期 | 暂无 | |
备注 | http://www.gxyzs.gov.cn/index.php?m=Article&a=show&id=18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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