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含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化妆品)划转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职能仍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原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办的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化妆品监管有关的行政许可申请、质量投诉举报、信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事项,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办(联系电话:0471-4507136)。
三、在食品监管职能划转没有到位之前,各盟市、旗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食品监管工作直接接受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职责由各盟市、旗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