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环节监管职能调整的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生产环节监管职能调整的公告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4-02-13 04:28:3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25
核心提示:原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含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化妆品)划转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职能仍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4-01-30 生效日期 2014-01-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nmfda.gov.cn/CL0165/13180.html更多相关信息见: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相关信息汇总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8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3部门《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内食药监〔2014〕12号)精神,现就食品生产环节监管职责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的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含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化妆品)划转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职能仍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二、自2014年1月1日起,原由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办的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化妆品监管有关的行政许可申请、质量投诉举报、信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事项,由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办(联系电话:0471-4507136)。
 
  三、在食品监管职能划转没有到位之前,各盟市、旗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食品监管工作直接接受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职责由各盟市、旗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1月30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6)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03)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0) 其他法规 (50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2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