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4年1月24日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和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3〕24号)和《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宣政秘〔2014〕15号)精神,设置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职责。
(二)划入由县卫生局所承担的食品安全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等职责。
(三)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四)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五)整合申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完善申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负责辖区内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依法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依法承担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食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四)依法承担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责任;负责市场交易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有关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组织建设电子商务信用体系、监管体系;依法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企业信用、行业信用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牵头查处传销违法行为。
(五)依法对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开展安徽省著名商标、宣城市知名商标审核申报和保护工作;依法保护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责任。
(七)承担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备案,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承办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十)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十一)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认证认可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对质量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十二)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三)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考核工作;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志,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检测;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相关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农村药品监督网和供应网建设。
(十五)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十六)指导乡镇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四员”制度。
(十七)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
(十八)承担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信息、统计、信访、财务、装备、档案、保密、保卫、会务、提案议案等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新闻宣传、舆情管理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负责对外联系、公务接待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承办全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有关工作;承担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规范性文件起草、执法案件审核和法制宣传等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指导直属机构、派出机构行政执法工作。
(四)行政审批科(企业注册科)。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各类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许可类工作事项,核发行政审批决定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规范行政许可工作。
(五)药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监督实施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施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及教育培训工作;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承担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化妆品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的现场验收。实施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办法;承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等认证的技术审查,以及现场检查、跟踪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
(六)市场规范管理科(网络经营监督管理科)。组织实施规范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承担监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工作;承担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承担市场专项治理工作。负责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格式合同备案、经纪人、拍卖行为有关工作,指导经纪人协会工作。
(七)企业监督管理科(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调查研究企业(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与管理情况,研究制定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协调企业(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中的问题;负责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管工作;依法指导、监督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八)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依法对商标使用监督管理;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保护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监督管理广告活动;负责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负责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
(九)消费者权益保护科。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调解消费纠纷;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对有关服务领域经营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负责对申诉、举报事项进行受理、分流、转办、督办、反馈、答复,以及统计、分析、发布申诉、举报情况,并对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十)产(商)品质量与信用监督管理科。组织和指导质量工作;承担产(商)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商)品质量仲裁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强制性认证产(商)品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认证活动、认证产(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和参与有关产(商)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参与生产、流通领域产(商)品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重点商品质量赶超工作;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指导协调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推进信用分类管理和质量诚信制度建设。
(十一)标准计量科。组织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负责企业标准备案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监督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承担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管理工作。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工作;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直属行政机构
设立县食品安全管理局,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直属行政机构,副科级建制,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县食品安全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1.承担辖区食品安全规划的拟订并协调推进实施,完善综合监管制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联合检查行动;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问题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情况;牵头负责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调查处理;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制定辖区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承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行政许可、备案管理的现场检查验收等工作;承担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应急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业务工作;协调落实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任务;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3.承担餐饮食品安全监管,监督实施餐饮食品安全标准和管理规范,监督抽检餐饮食品安全并发布日常监督管理信息;承担食品消费环节电子监管追溯体系、应急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的具体业务工作;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
五、派出机构
在现有工商所的基础上,设置6个市场监督管理所,按区域为单元,综合设置十字、涛城、梅渚、新发、城关及城郊等6个市场监督管理所,名称统一为“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XX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其中十字、涛城、梅渚、城关及城郊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副科级建制,新发市场监督管理所为股级建制。主要负责原所在辖区内相关市场监督工作。
六、人员编制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3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党委(组)、纪检委(纪检组)领导职数和系统工会主席按相关规定配备。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2名。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派出)行政机构行政编制77名,具体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情况见附表。
七、其他事项
(一)撤销县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与县食品药品监督所,组建县市场监管稽查大队,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核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8名。承担市场监管稽查工作。
(二)撤销县质量监督技术所与县食品药品检验所(县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组建县市场监督检验所,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副科级建制,核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3名。承担市场监督检验检测工作。
(三)保留县消费者协会秘书处,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股级建制,核定财政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承担消费者协会日常事务工作。